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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论道|深圳集体土地长租合同裁判路径与应对策略


作者:李清泉律师

深圳原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长租合同,目前同时受到两股力量挤压:一是“三资清理”对超长期、低租金存量合同的整改压力;二是深圳法院在合同效力、返还土地与地上物归属上并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承租方最需要放弃的幻想,是“合同签了五十年,法院总会给个说法”。实务中,法院有时给实体判决,有时只给程序性出口。

策略必须建立在这种裁判分野之上。

一、广东“三资清理”的政策依据

广东这一轮“三资清理”的依据不是新法,而是2024年12月9日广东省农业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粤委农办〔2024〕58号文的规定,其中第9条明确: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各地要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应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粤财农〔2022〕102号)要求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全面推广运用《广东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文本可由律师审核把关。要建立健全合同登记管理台账,指定专人管理。合同签订、执行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公示,并全面纳入“三资”监管平台管理。要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常态化做好问题合同排查整改。对排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合同,要建立专门台账,结合实际采取民主协商、集体决策、提起诉讼等措施,分类施策,及时整改。

58号文对深圳股份合作公司有直接传导。出租方在“三资”监管压力下,有制度动力主动找承租方谈改合同。承租方遇到的第一波冲击往往不是诉讼,而是约谈,股份公司要求废止超20年部分,或重签合规期限、上调租金。此时只抗辩“合同是双方签的,不能你说改就改”,几乎没有胜算。

二、深圳法院的三条裁判路径

路径一:20年上限刚性适用,超期部分无效,返还土地。

深圳中院(2018)粤03民终13354号判决对此表述清楚:涉案合同未约定期限,应从《合同法》实施之日即1999年10月1日起计至2019年9月30日,不超过20年;2019年10月1日以后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合同无效,欣某公司应拆除地上建筑物并返还土地。龙岗法院(2021)粤0307民初14197号判决进一步封堵“换主体继续履行”的路径:欣某某公司请求取代第三人从2019年10月1日起继续履行1999年《土地出租协议》,法院认为前审二审已认定超20年部分无效,该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全部驳回。该案还认定,2019年10月后欣某厂向某联公司支付的款项属于“临时性土地占用费”,与租赁关系无关。

这条路径对承租方最刚性:超期部分无效,返还土地是原则;继续付租不产生续租效果,收据也可能被定性为临时占用费。

路径二:涉地上建筑物权属争议,法院裁定驳回,先走行政处理。

深圳中院在坪山南布案(2019)粤03民终23987号中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地上建筑物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建筑物或主张建筑物补偿款,应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法院不予审理。坪山沙湖案(2019)粤03民终32709号二审法院同样维持一审裁定:涉案土地上存在承租方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双方应先行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处理后再就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在未申请处理前,案件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驳回起诉及反诉。

宝安沙井步涌案(2020)粤0306民初18589号则从另一角度驳回:原告请求确认租期届满后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其所有,法院认为合同超20年部分无效,但有效20年部分尚未届满,被告也未就期满后租赁物归属提出相反意见,双方对此并无现实争议,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这条路径对承租方是双刃剑。不利在于:法院不处理,承租方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拿到明确补偿数额,维权周期拉长。有利在于:法院不处理,出租方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快速拿到“建筑物归出租方”的判决;在行政处理程序启动前,实际占有地上建筑物的承租方仍保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和谈判筹码。

路径三:合同部分无效后,征收补偿按“谁投资、谁受益”实质分配。

这是对承租方最有利、但深圳公开判例尚不充分的一条路径。卓建李建宇律师文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合同超20年效力及征收补偿分配规则分析——以广州市为例》梳理的广州规则值得参考:广州法院在2023年之前曾倾向认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超20年租赁合同效力,2023年后因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3)鲁民再104号转向认定超20年部分无效;但在征收补偿分配上,广州中院(2023)粤01民终26597号并未让出租方独吞全部征收利益,而是综合考量承租人是否为建筑物实际建设者、投资人,建筑物在征收前是否长期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出租人是否长期收取租金并认同承租人对厂房的建设和使用,以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等因素,判令出租方向承租人支付其建造部分的建筑物补偿款。广州中院(2023)粤01民终29461号亦认为,合同无效不必然影响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属,承租人作为实际投资人仍可主张附着物补偿。

深圳法院虽未形成完全对应的公开判例,但法理相通:合同效力被否定,不当然等于承租方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权益被一笔勾销。关键在于承租方能否把“投资事实”和“占有事实”转化为可证明、可主张的补偿权益。

三、承租方的应对策略

(一)诉讼策略:不主动打“合同有效”之诉,把战场限定在“钱”和“程序”上

1.不要主动诉请确认合同有效或继续履行。欣某某公司在(2021)粤0307民初14197号案中的败诉已经说明这条路的终点。20年上限是硬规则,未约定期限的合同从1999年10月1日起算,2019年9月30日届满;以“换主体”“继续履行”规避,法院不会支持。承租方若已进入诉讼,应把重心放在地上物补偿、添附返还、过错分担、占用费合理性等请求上,而不是合同效力本身。

2.如果出租方先起诉返还土地,应诉重点不是“合同还有效”,而是“返还的条件是否成就”。可主张的方向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尚未经行政处理,法院不宜在民事判决中直接判令拆除返还(参照坪山沙湖案、南布案的逻辑);出租方对合同超期无效亦有过错,返还范围应扣除承租方添附价值;若土地已纳入征收、土地整备范围,返还土地已无实际意义,应转入补偿分配程序。需要清醒的是,这些抗辩不能当然阻止返还判决——欣某公司案中法院仍然判了拆除返还——但可以争取时间、增加出租方的程序成本,为谈判创造空间。

3.注意主体资格的梳理。欣某某案中,实际使用土地、支付租金的是“欣某厂”,但合同乙方记载为欣某公司,签章为龙岗某联电子厂,投资人却是香港老板个人。这种主体错位在诉讼中极易被对方利用。承租方应提前厘清:谁是合同相对方、谁是实际投资人、谁是地上建筑物建造人、谁在持续付款,并在主张权利时保持主体链条一致。否则,法院可能以“主体不适格”或“缺乏请求权基础”直接驳回,连实体审理都不进入。

(二)三资整改谈判:把“同意改期限”作为交换地上物安排的对价

1.谈判前先做三件事。第一,调取并整理原合同、补充协议、历年租金收据、付款凭证,确认合同主体、租赁面积、租金标准、已履行年限。第二,委托测绘或利用现有测绘报告,固定地上建筑物的位置、面积、结构、建成时间。第三,梳理建筑物报建、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材料,判断是否具备纳入行政处理程序的可能。没有这三项准备,谈判桌上只能被动接受出租方开价。

2.谈判方案应是一揽子的,不是单项让步。可以接受的方向包括:将租赁期限调整至20年以内或按剩余年限重签;租金参照周边同类资产水平上调;明确超期部分不再主张租赁关系。作为交换,出租方应作出以下安排之一或组合:对承租方已投入的建筑物、构筑物、装修按评估价或协商价补偿;以未来租金折抵补偿款;在新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征收、拆迁、土地整备,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款归承租方所有,土地补偿款归出租方所有;明确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承租方的搬迁过渡期和搬迁补偿。云浮案例中“补签期限变更协议”与“租金上调至市场公允价格”同步完成,说明一揽子调整在实践中可行。

3.条款设计要具体到可执行。“地上物补偿归承租方”不能只写一句原则,应明确:补偿范围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装修、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由征收实施部门直接支付承租方,或由出租方收到后在一定期限内转付;出租方有配合承租方申报、确权、签约的义务;逾期转付的违约责任。三资清理背景下,股份合作公司的合同往往要经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条款越具体,后续争议越少。

4.不要拒绝谈,但也不要急于签。出租方有整改时限压力,承租方有占有事实和时间成本。谈判节奏上,可以要求出租方先出具整改方案、评估依据和补偿测算,再决定是否签署。如果出租方以“不签就起诉返还土地”施压,应评估:诉讼中法院是否可能因地上物未处理而驳回起诉(路径二),或者即使判返还,执行阶段是否因地上物补偿未解决而受阻。这些程序性因素都是谈判筹码。

(三)证据固定:把“投资事实”和“占有事实”做成可主张的权益基础

1.投资事实的证据链。包括:建造合同、施工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材料采购发票、工程结算单、设计图纸、监理记录;如系早期现金支付或无完整票据,可通过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历史卫星影像、村集体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补强。广州中院(2023)粤01民终26597号案中,法院正是围绕“承租人是否为实际建设者、投资人”展开审查。承租方应把“谁出钱、谁建造、谁使用”三个问题用证据回答清楚。

2.占有事实的证据链。包括:历年租金支付凭证及收据(注意收据上载明的交款单位、收款事由、出租方盖章)、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费记录、员工社保缴纳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现场照片及视频、测绘报告、社区或街道出具的占用情况证明。沙井步涌案中,承租人一方能够主张权益,与其缴付地价、罚款及房地产证登记链条直接相关。对未完成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确权的承租方而言,占有和投资的证据链,是在行政处理或拆迁谈判中避免被“清零”的基础。

3.出租方默许和过错的证据。包括:出租方历年收租未提出异议的记录、出租方配合承租方办理水电报装或相关手续的文件、出租方在征收/土地整备前期调查中确认承租方为实际使用人的材料、律师函及往来函件。卓建文章概括的征收补偿考量因素中,“出租人是否长期收取租金并认同承租人对厂房的建设和使用”、“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是法院分配补偿的重要依据。承租方应把出租方的“知情、默许、获益”固定下来,避免对方在诉讼中把自己包装成单纯的“被侵权人”。

(四)行政程序:主动把地上物争议引入行政轨道,而不是在民事诉讼中空转

1.了解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程序。深圳对原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一套申报、处理、确权程序。承租方应尽快向街道相关部门了解:涉案建筑物是否曾申报、申报主体是谁、处理进展如何、能否补充申报或变更申报主体。如果建筑物具备纳入处理程序的可能,承租方应争取以实际投资人身份参与,至少确保在处理决定中记载其权益。

2.征收、土地整备项目启动时,直接向实施部门主张地上附着物补偿。深圳征收和土地整备实践中,地上附着物补偿通常需要实际权利人申报、测绘、评估、签约。承租方作为建筑物实际建造人和占有人,可以以自身名义向征收实施部门提交补偿申报材料,要求将建筑物、构筑物、装修、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列入补偿范围。即使出租方主张土地权利,地上物补偿与土地补偿在征收程序中也有分列先例,承租方有介入空间。

3.行政处理的风险要提前评估。行政程序不是只产生有利结果。如果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可能面临限期拆除;如果处理决定将建筑物权益确认给出租方,承租方后续民事主张会更困难。因此,在启动行政程序前,应结合建筑物建成时间、报建情况、历史申报记录、政策适用条件做可行性判断,必要时先以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函等方式摸底,再决定是否正式申报。

四、小泉律师感言

由于网上公开的裁判太少,深圳集体土地长租合同的裁判观点很难梳理成一条清晰规则。20年上限的执行是确定的,但地上建筑物的命运在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来回漂移。在信息和专业都不对称的前提下,面对“三资清理”带来的压力,承租方需要放弃的幻想是“合同还能按原来的样子继续履行”,重点转到在合同效力可能被否定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己方的合法投资权益这一轨道上来,必要情况下,聘请专业人士做土地顾问,不要自己盲目应对。

这一观念的转换,往往比法院最终怎么判,更能决定承租方的实际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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