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泉律师从事土地法律实务16年,对工业M0这一用地类别,从推出之初便持审慎不看好态度。
广州此次在《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不再新增审批新型产业用地(M0)”,在我看来,并非政策的反复,而是对一项已运行七年的制度试验进行阶段性评估后的务实选择。反复权衡了很久,还是决定写篇文章,从制度设计、市场影响、监管可行性等角度,对M0的实践历程做一系统梳理,供业界同仁参考。
2019年前后,广州、深圳、东莞等城市相继推出M0用地类别,出发点是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等功能的复合空间。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值得肯定——在土地资源日趋紧张的背景下,探索产业空间的集约利用和功能复合,是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
然而,从法律实务的角度观察,M0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个需要正视的内在张力。传统工业用地(M1/M2/M3)的功能定位相对清晰,商业办公用地(B1/B2)的边界也较为明确。M0试图在两者之间建立一个兼容性类别,但在法律性质上留下了较大的模糊空间。
这种模糊性并非技术细节,而是影响制度运行效果的关键因素。由于M0在用地分类上归入工业用地,其出让地价可以按工业用地标准执行,拿地成本相对较低;而容积率上限和配套设施比例又显著高于传统工业用地。以工业用地的价格获取较高标准的空间开发权益,这一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为部分项目偏离“研发”初衷提供空间。
小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观察到,产业用地制度的设计需要在“灵活性”和“边界清晰性”之间找到平衡。边界过于模糊的制度安排,在执行层面容易产生理解偏差和操作走样。M0的实践历程,为这一判断提供了一个值得深思的样本。
支持M0的一个常见理由是“不占用工业用地指标,属于增量供给”。但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角度看,M0供给的增加,客观上会对传统工业用地供给形成一定的替代效应。
2020年2月21日,高清委员在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221号提案中称:“据统计,目前申请的21宗M0项目累计用地需求5541亩,约占今年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的45%,约占重大项目(产业工程类)用地需求总规模的16.6%,但是从已认定或拟认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可以看出,绝大部分M0项目承载的是总部经济、科技研发、产业孵化、现代服务业等内容,先进制造环节占比很少,有些甚至没有”。这意味着,相当规模的新增建设用地被配置给了“去制造业化”属性较强的项目,真正需要生产空间的制造企业可能面临更激烈的土地竞争。
有专家指出,M0产品出现后,“降低了真正用于生产制造的M1产品的供给,导致生产型优质产业空间结构性短缺”。这一判断值得重视。在制造业立市的大背景下,如何确保工业用地真正服务于制造业发展,是制度设计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M0的实践提醒我们,产业用地政策的底线是“产业”二字,尤其是制造业这一根本。
M0项目建成的“研发用房”在物理形态上与写字楼较为接近,但在成本结构上具有明显优势。低地价、高地积率、高配套比例,使得M0研发用房的租金可以低于同区域甲级写字楼,而开发商仍能获得一定利润空间。
这种成本优势对商办市场产生了一定影响。有分析认为,M0产品“为本就过剩的商务写字楼市场注入了租金低廉的竞争性产品,继续推高写字楼的空置率”。从数据看,深圳自2014年推出M0以来,甲级写字楼空置率长期居于一线城市前列,2020年第三季度曾达到29.7%的高位。广州2026年上半年甲级写字楼空置率维持在22.6%至22.9%的高位,全市存量达到755万平方米,市场面临的压力不容忽视。
小泉律师认为,M0的低价供给并非通过效率提升实现,而在一定程度上依托了制度性的成本优势。这种竞争格局对传统商办物业的房东和运营方而言,确实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在支持创新产业和维持市场公平竞争之间取得平衡,是政策制定者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当“研发用房”以低于写字楼数成的租金入市时,传统商办物业面对的是一场规则不对等的竞争,这一点值得制度设计者深思。
从资本的角度看,M0的吸引力在于:以工业地价拿地,以研发用房之名建设较高标准的空间产品,并通过分割转让实现资产变现。部分城市的M0项目出现了以金融、房地产为主业的企业参与拿地的情况。东莞的M0价格约为700元/平方米,仅为民用商业用地的十分之一左右,且允许对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49%的部分进行分割销售。
这种现象的出现,未必是制度设计的本意,但确实反映了制度在执行层面可能被部分市场主体利用的空间。当制度提供的成本优势足够明显时,市场力量可能会向套利方向倾斜,而非完全流向创新活动。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引导资本流向真正的产业创新,是一个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
本人无意苛责市场主体的选择——资本追逐利润本是市场经济的常态。真正值得反思的是,制度设计是否在客观上为套利提供了过大的空间。如果一项制度需要依赖事后监管来防止其偏离初衷,那么这项制度在设计阶段可能就已经存在需要完善之处。
M0的监管难题,部分源于制度设计本身的复杂性,值得详细讨论。
其一,“研发”与“办公”的物理边界在实际操作中较难通过行政手段清晰界定。一间配有电脑和会议桌的房间,既可以用于研发活动,也可以用于行政办公。监管机构在判定用途时,面临一定的操作难度。要求每家企业提交研发项目立项书、核查每间办公室的实际使用状态,在行政成本和执法可行性上都面临挑战。
其二,分割转让后的监管链条存在衔接难题。M0允许分割转让,但转让后的受让方是否继续从事研发活动,转让方缺乏约束动力,监管机构也缺乏有效的追踪手段。当一个M0项目被分割成数十个单元分别出售给不同主体后,项目的整体产业定位可能逐渐淡化,而监管对此的干预能力有限。
其三,绩效评估的事后性使约束力受到一定限制。多数城市的M0政策设定了亩均税收、产出强度等考核指标,但这些指标通常是在项目投产数年后才进行评估。在此期间,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即便事后发现企业未达考核标准,分割销售的房产已经流向市场,土地和建筑物的产权已经分散,收回土地或追究违约责任在操作上难度较大。
小泉律师认为,这些监管难题并非不可克服,但确实需要在制度设计阶段就予以充分考虑。依赖事后监管来防止制度偏离初衷,在实践中往往面临较大挑战。M0的经验表明,产业用地制度的设计应当尽可能在源头就把规则定清楚,减少执行层面的模糊地带。
第一,产业用地制度的设计需要以清晰的用途管制为基础。灵活性固然重要,但边界清晰同样不可忽视。过于模糊的制度安排,在执行层面容易产生偏差。M0的教训提醒我们,制度创新不能以牺牲规则的明确性为代价。
第二,产业用地政策的底线是“产业”二字。任何制度创新都应当确保土地资源真正服务于产业发展,尤其是制造业发展。当制度设计可能为“去制造业化”提供空间时,需要审慎评估其长期影响。
第三,制度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行为逻辑。如果一项制度在客观上为套利提供了较大空间,那么即便初衷良好,也可能在执行中偏离目标。防患于未然,比事后补救更为有效。这不是对市场主体的道德评判,而是对制度设计者的善意提醒。
第四,存量项目的处理需要稳妥推进。对于已获批的M0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有助于避免政策的“急转弯”对市场主体造成二次影响。这种务实态度值得肯定,也体现了政策调整中的法治精神。
第五,对制度试验的评估应当及时、客观。M0从推出到叫停历时七年,期间市场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如果能够建立更及时的评估机制,或许可以在更早阶段发现制度运行中的偏差,减少不必要的资源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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