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司的减资类型、减资程序、减资效果等作出了基本规定。实践中,公司欠债后常见的操作之一即是通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规避包括股东出资责任等在内的法律责任。且减资作为公司组织行为,直接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极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此面对公司欠款后的减资行为,债权人应当保持警惕,并通过判断以下五点,决定是否以及如何选择维权方案,保障债权得以被偿还。
《公司法》第224条和第225条分别规定了普通减资与简易减资两种方式。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是司法实务中形成的分类。实质减资中,股东通过减资程序取回已出资的财产或者减少认缴出资数额,直接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对债权人的影响最大;形式减资一般不涉及公司资产流出,只是财务账面的调整,未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普通减资与实务中的实质减资相对应,简易减资与形式减资相对应。债权人对此进行判断的意义在于如果属于违法实质减资,则债权人可以据此启动法律程序以保障个人债权,反之则难以存在法律适用的空间。
是否违反减资程序是债权人能否寻求法律帮助、保障个人债权得以偿还的另一前提条件。根据《公司法》第224条的规定,公司减资作为组织行为,需要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对外公告—通知已知债权人等等一系列过程行为,其中实践中最常见的与债权人维权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是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根据实践情况来看,减资多是公司涉及债务纠纷时做的避险行为,因此多半不会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据此具备了行权条件,可以依法诉请法院,否定公司减资效力,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责任。
公司是在股东实缴出资后进行减资还是尚未实缴出资时减资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具体维权路径和诉讼主张。结合当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务裁判观点,实缴出资后违法减资且股东取回已出资财产的,多类推适用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现行最新的《公司法》第226条规定了违法减资的效果,债权人可直接诉请股东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若是在股东尚未实缴出资时进行违法减资,新《公司法》实行前,更多的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关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出资规则进行处理,新《公司法》实施后,债权人可根据《公司法》第226条明确诉讼主张为恢复原状,即恢复减资前的登记注册资本。
减资时,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已经到期也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理由在于,如果是出资到期,债权人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226条或者类推适用抽逃出资、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结合上述要点,选择法律途径保障债权。
但如果出资未到期时进行违法减资,债权人还应当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6条以及《公司法》第54条关于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进一步判断是否具备诉讼条件。因为出资未到期时的违法减资并非认定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要件。
债权人在具体维权时,还应根据自己是在诉讼阶段抑或强制执行阶段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维权途径。
若债权人还未提起诉讼,可以根据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减资纠纷等相关案由尽快提起诉讼。诉讼中发现公司违法减资的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执行中发现公司违法减资的,可结合上述几个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选择具体救济方案。
以上是关于公司违法减资时,债权人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时需要注意的五个要点。
这里笔者也提示下,违法减资的认定以及具体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多、争议极大。包括债权人追到的钱是入库公司还是个别清偿、未通知债权人的程序违法对于整个减资行为的效力、出资未到期进行减资时的债权人行权条件、公司进行实质减资但是股东并未取回财产的债权人维权可行性、执行阶段违法减资的,是否可直接类推适用《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规定等追加违法减资的股东等等,实务中均存在争议,因此建议各位债权人在维权时聘任专业代理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展开分析和制定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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