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持续研习强制执行的第7个问题。
将自动失效。
轮候查封的期限与起止时间认定存在分歧,实务标准不统一。
在不动产执行实务中,若未及时办理续封手续导致不动产脱封,被执行人借机转移不动产,会引发重大执行风险。
不动产查封主要分为首查封和轮候查封两类。
轮候查封,是指同一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后续法院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顺序登记排队;待在先查封依法解除后,顺位在前的轮候查封会自动转为正式查封并产生法律效力。
过往司法实践中,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时,通常会在通知书上载明起止日期。对于首查封而言,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即为生效时间,各方均无异议。但轮候查封没有统一标准,实务中形成了三种不同做法:不约定查封期限、仅明确转正后的查封期限、直接标注轮候阶段的起止时间。在实际的案件中,很容易引发分歧。
为统一执行尺度,202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不动产查封登记到期解封机制的通知》(法〔2026〕56号),对轮候查封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核心要点:
1.轮候查封期限,自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当日起算。
2.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剩余期限直接沿用,不再重新计算。
3.超过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截止时间且未办理续封手续的,将自动失效。
根据新规定,轮候查封并非可以无限期“排队”,同样受查封期限约束。务必紧盯查封到期节点,提前办理续封手续,防止不动产脱封、财产流失,保障执行案件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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