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由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徐律师团队胡振坤律师、张珊珊律师代理的一起重婚罪案件,办案律师指导当事人依法提起刑事控告,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重婚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白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先后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大事件、深圳晚报、新快报、南方日报等多家官方媒体及主流媒体报道,引发广泛社会关注。本文结合案件事实与法院裁判观点,梳理重婚罪中“事实婚姻”的认定要点,以案说法。
一、案情回顾:从白手起家到“两头占”
1992年,白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名子女。2000年,王某放弃原有稳定工作,随丈夫白某来到深圳,从零起步,共同创办企业。夫妻二人并肩打拼、患难与共,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家庭条件稳步提升。
然而,随着财富积累与事业稳定,白某逐渐忘却了与妻子共苦的过往,亦忽视了婚姻中的责任与底线。2019年,白某与陈某(另案处理)相识。此后,白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与陈某同居生活,二人先后诞下两名子女并共同抚育。
2024年10月王某得知相关情况后报案。经查,白某与陈某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居住、抚养子女并参与社会活动,足以使社会公众认为二人为夫妻关系。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白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办案纪实
胡振坤律师、张珊珊律师接受委托后,担任王某控告白某涉嫌重婚罪一案的代理人。办案律师多次与王某深入沟通,在细致梳理其陈述的过程中,敏锐地捕捉到几条容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线索,并据此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明确的调查方向。
事实婚姻型重婚罪,难就难在没有一个直接明确的登记结果可以调取。法律婚有结婚登记档案,事实婚却没有“一张证”可以拿来直接用。两人是否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只能从日常生活的蛛丝马迹中去还原、去拼凑。这就要求律师在前期接受委托时,必须从当事人模糊、零散的陈述中,把那些看似不起眼的生活细节一条条挖出来,再转化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查的方向。
本案中,办案律师正是围绕“衣食住行”这一生活主线,引导王某梳理白某与陈某共同生活的种种痕迹。从两人在居住小区的长期共同生活,到日常出入、车辆停放、生活缴费等配套细节;从就医、生育等身份登记信息,到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亲登记——这些看似零散、普通的家庭生活痕迹,单独看也许说明不了什么,但经办案律师系统梳理后,逐渐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实白某与陈某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
公安机关根据办案律师提供的线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进一步印证了白某与陈某在生活、居住、身份登记、子女抚养等方面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为后续刑事控告奠定了坚实基础。
这类案件真正的难点,在于没有直接明确的登记结果,律师前期必须从大量生活细节中艰难挖掘线索、系统梳理,并推动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证据,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办案律师正是从“衣食住行”入手,把当事人眼中的生活琐事,转化为刑事控告中的关键证据线索,才让这起事实婚姻型重婚案件有了坚实的证明基础。
三、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证实,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系统中的账号共济授权解绑信息显示,医保使用人为陈某,授权人为被告人白某,关系为配偶,足以证实被告人白某在相关政府信息平台公开宣称陈某为其配偶。综合考虑在案证人证言、陈某居住的小区出入门禁记录,足以证实被告人白某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最终,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四、重婚罪中“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不仅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即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亦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即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事实婚姻型”重婚罪,通常需满足以下要件:
其一,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对外公开以夫妻相称,足以使周围群众认为其为夫妻关系。
其二,长期稳定共同居住。即并非临时姘居,而是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其三,以夫妻身份参与社会活动。即在社区、医院、医保等社会事务中以夫妻身份出现,形成社会公众认知。
本案中,白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与陈某在政府医保平台公开绑定为配偶关系、在医院生产时登记为已婚且与联系人关系为配偶、在小区共同居住并办理车辆出入卡、共同入住夫妻共有房屋并长期缴纳生活费用——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认定白某与陈某构成事实婚姻,进而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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