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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论道|东莞村企合作开发集体建设用地五步实操指引——以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开发报建手续的项目为蓝本


在东莞进入存量土地开发时代,村企合作开发集体建设用地,已成为盘活土地资源、实现互利共赢的重要路径。作为投资方律师,项目启动前厘清政策框架与操作流程,是确保合规、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本文以“东莞某村一宗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开发报建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拟寻找合作开发对象”为蓝本,梳理从前期准备到项目落地的全流程操作步骤。

一、政策框架:先弄清“游戏规则”

重点把握三个文件:《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东府〔2020〕14号)明确合作开发须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东莞市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实施“三旧”改造操作指引》规范合作模式和协议要点;《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合作的合法路径。此外,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支持镇属企业与村组集体通过联合开发、合作经营盘活资源。

本项目特殊之处在于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开发报建手续,用地合法性基础已具备,后续重点转向合作方选定和合作关系规范化。

二、第一步:前期准备与尽职调查

(一)投资方尽调要点

核查集体土地使用证真实性、有效性,确认用途、面积、使用权类型;核实开发报建手续完整性、时效性,确认是否过期或需重新报批;调查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的集体资产不得上平台交易;审查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合作开发的特别规定,确认决策权限和表决程序。

(二)平台前置要求

东莞规定,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开发等,原则上须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交易需经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并通过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方不能直接与村委私下签约,必须走公开交易程序。这是东莞村企合作开发的重要制度特征,也是设计交易方案时优先考虑的合规要求。

三、第二步:编制公开招引方案并完成民主表决

(一)编制公开招引方案

公开招引方案(含服务协议)是合作开发的基础文件,应明确合作模式、投资比例、利益分配、项目建设要求、履约保证金等核心条款;同时明确合作方工作内容、费用结算标准、时间、方式,不得设置与完成前期工作关联不大的报名要求。

(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

方案须按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民主表决并公示。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作开发的,应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须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大会须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投资方律师应审查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章程、出席人数和通过比例是否合法有效;建议对会议录音、录像、摄影,表决事项记录明确详细并归档,必要时公证。

四、第三步:报批与发布招引公告

(一)报批

方案经民主表决和公示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批准。500亩以下更新单元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500亩及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平台挂牌

获批后,集体经济组织向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交易申请,材料包括批复文件、公开招引方案、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等。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完整性、真实性后,镇交易服务机构受理,并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发布交易公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地门户网站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在《东莞日报》及本地财务公开栏发布。公告发布至报名截止不得少于15日。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报名并提交资格审核材料。

五、第四步:集体决议与签订合作协议

报名截止后,集体经济组织按公告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对报名人进行集体决议。表决前,镇交易服务机构说明报名和资格审核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需要增加自我推介或评审环节,供集体决议参考。

集体决议结果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发布,同时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栏发布,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与意向人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核心条款:集体经济组织以分成物业取得收益的,应约定资金承担方和超额投资承担方、物业位置(坐落、楼层、朝向)等;还应重点关注物业分配比例和交付标准、返租安排及租金标准、合作期限及期满资产归属、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须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村(社区)法律顾问或法律服务机构咨询、审查或公证,并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加盖骑缝章。

六、第五步:项目公司设立与后续手续办理

(一)项目公司设立

投资方中标后,通常设立项目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根据《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他人合作办厂,合作方可享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入股行为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因此,设立项目公司时应明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依法办理登记。

(二)建设与运营

投资方设立项目公司后,以项目公司名义办理报建手续。项目建成后,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分配物业。集体经济组织分得物业,可通过初始改造或合作开发协议交由改造运营方或合作开发方统一运营招租;此类情形可不上平台交易,但须将民主表决通过的出租、出让或委托处置方案报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七、风险提示

风险一:合同效力风险

东莞司法实践中,已有因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程序导致合作建房协议无效的案例。涉及集体工业用地使用,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履行程序,协议可能无效。程序合规是合同效力生命线。

风险二:土地用途管制风险

村企合作开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和住宅建设。律师应根据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设计合理开发方案,避免用途违规导致项目无法推进。

风险三:交易平台程序风险

集体资产交易原则上须经平台进行,未经平台直接签订的合作协议可能面临合规审查问题。应严格遵循平台交易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风险四:合作方信用风险

东莞建立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警示制度,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等干扰交易秩序的,将面临信用惩戒。投资方应诚信参与交易,避免因信用问题丧失合作机会。

东莞村企合作开发集体建设用地,可概括为“平台交易—民主决策—公开招引—签约落地”四个核心环节。对于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开发报建手续的项目,用地合法性基础已具备,投资方律师的工作重心应放在规范交易程序、设计合作协议、防范法律风险三方面。建议项目启动之初即引入专业律师全程参与,从尽调到签约再到落地,确保每一环节经得起法律和时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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