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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论道|执行研习100问(06):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能否执行?


这是持续研习强制执行的第6个问题。

可以执行。

强制执行办案中,很多被执行人名下无商品房、车辆等常规可处置财产,仅剩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房产。由于集体土地性质特殊,处置规则与普通不动产不太一样。

一、集体用地的执行,区分两种情况

①被执行人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法院可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处置。

②对于转让受限制的或转让不能的集体使用权,人民法院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按同意变更后的性质处置,受让人完成征用和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税费)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执行,要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两个限制一个保障)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两个限制:

①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村村民转让。

②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房村民以及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村民转让。

一个保障:

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如:申请人按当地廉租住房标准提供住房或在执行款中预留5—8年住房补贴)。

三、实务处理倾向

宅基地使用权本质具有福利保障性质,执行实务中,针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执行,法院更倾向于采用强制管理的方式。该处置方式既能保障村民的居住,又能物尽其用,实现安居保障与资产利用的相互平衡。

虽然集体土地与宅基地房屋执行存在一定限制与障碍,但债权人遇到此类财产线索无需轻易放弃,结合土地性质匹配对应的执行路径,活用强制管理等实操方式,就能有效突破执行困境、实现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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