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厂房,白天听机器,夜里听风。
机器是实的,风是虚的。
虚实之间,一纸合同,往往决定一块地的前世今生。
9月8日出台的《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是一阵风。风过了无痕。它更像在门楣上刻字:工业姓工,产业姓产。刻得深,木屑飞。厂房若只是厂房,机器若只是机器,倒也简单。可深圳的厂房,常常不只是厂房。它背后有地价,有产权,有城市更新,有村集体,有法拍,有宿舍,有公寓,有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要做的,是把这些缠绕的线,一根一根理出来。
本文依据的是征求意见稿。正式文本未定,风还在窗外。但窗内的格局,已经看得见了。
一、门楣上八个字:工业姓工,产业姓产
新政开篇立原则: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应坚持“工业姓工、产业姓产”导向,严格遵守工业区块线管控要求,保障产业空间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这话不轻。它意味着,工业厂房不是想改就能改,想卖就能卖。转让行为须符合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涉及产权限制条件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先行完善用地手续并签订补充协议。
先看合同。合同是旧约,新政是新约。旧约不明的,新约来补。旧约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新政原则上也不让分割。旧约约定不得转让的,新政更不会轻易开口。工业区块线内,还要符合区块线管理规定。厂房不是住宅,不是公寓,不是写字楼。它姓工。
二、一宗地,一整体:分割转让收紧了
新政对“整体转让”下了定义:以宗地为单位整体转让,第五条、第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供应的工业用地、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或者混合用地,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就要明确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产权限制条件。已供应用地,按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出让合同执行。
细处在这里:
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为非商品性质的,符合《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办法》相关规定的,可补缴地价,变更产权限制条件为“限整体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应一并整体转让。
仅约定土地为商品性质、未对转让条件作明确约定的,仅能以约定为商品性质的部分为单位整体转让。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例外情形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外,仅能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部分为单位整体转让。
例外也有。2020年2月1日前已分割转让并办理转移登记的,已分割转让部分可以按分割登记的基本单元再转让;未转让部分,仅能以该部分为单位整体转让。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或者具体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其持有的部分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影响很直接:想切一层卖一层,难。想拆一间卖一间,难。整体转让是常态,分割转让是例外。历史已分割的,留了口子。共有份额的,可以整体转,但优先购买权在。厂房买卖,从此更像宗地买卖,不像切蛋糕。
三、更新与整备:两扇窗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是新政留下的两扇窗。
通过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出让的工业用地或者混合用地,项目实施主体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转让进行明确约定:工业楼宇全部或者部分分割转让,所在宗地内配套用房可分割转让的比例不受限制;整体转让;不得转让。
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楼宇全部或者部分分割转让,可分割转让的比例不受限制;若所有工业楼宇不得转让,则不得转让;除前述两种情形外,可选择整体转让或者不得转让。
土地整备方面,社区股份公司取得的土地整备留用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按规定缴交地价后,其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可分割转让的比例不受限制。
这扇窗开得不小。工改工、村集体用地、更新项目,有了更灵活的转让空间。配套用房不再被比例卡死,工业楼宇可以分割,项目现金流活了。但前提是缴地价,按更新、整备的规矩来。窗不是门,不能随便翻。
四、买家是谁:企业,企业,还是企业
工业楼宇的受让人,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一级工业区块线内工业楼宇的受让人,还应符合本市工业区块线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区政府产业部门应结合辖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工业楼宇具体准入条件或者准入产业目录,并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配套宿舍更细。工业配套宿舍的受让人,应是经依法注册登记且在工业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工业楼宇不动产权证书的企业。持有厂房的,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持有研发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购买后,其持有工业配套宿舍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企业在工业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工业楼宇建筑面积的30%。
受让人购买预售的工业楼宇,可凭该工业楼宇购买工业配套宿舍,但在办理工业配套宿舍不动产权登记时,该工业楼宇应已完成不动产权登记。除工业配套宿舍以外的其他工业配套用房,受让人不适用有关受让人的限制规定,无需向区产业部门申请资格审核。
例外也列得清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所有权的;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所有权的;因共有分割由原共有权人取得所有权的;用于回迁安置登记至回迁户名下的;政府及其指定部门、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购买的;中、高校购买作为统一管理的宿舍使用的;2014年8月8日前已转让或者已预售给企业以外的受让人,且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出让合同未约定受让人资格条件的工业配套宿舍进行再转让的;经房改部门批准纳入房改范围的工业配套宿舍进行转让的。
前六项取得后再转让,次受让人应符合规定。第七项、第八项取得后再转让,次受让人不适用第十一条规定。
影响:个人买工业楼宇,基本关闸。买宿舍,先有厂房。厂房1000平方米,研发300平方米,宿舍不得超过持有工业楼宇的30%。宿舍与产业绑定,不能飞。中高校可买宿舍,教育机构入场。历史公寓、房改宿舍,留了出口。
五、五年之锁,达产之钥
可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在2020年2月1日后转让的,不含2020年2月1日前已经网签买卖合同的工业楼宇,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这是锁。但锁上有一把钥匙。
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已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经区产业部门核查确认达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履约考核要求的,或未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经区产业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受前款转让时间限制。
这就是重大突破口:达产豁免。企业若已达产,若履约考核过关,若产业部门审查同意,五年锁可以提前开。不是死锁,是有条件解锁。对已达产企业,资产可以盘活;对未达产企业,锁还在。厂房不是用来炒的,是用来产的。产得好,才放行。
六、程序与法拍:先过产业关
工业楼宇及配套宿舍转让的,受让人应向区产业部门申请受让人资格条件审核。区产业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明确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并同步抄送预售合同备案主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涉及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向区产业部门提出明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要求。
受让人通过资格条件审核后,才依法申请预售合同备案,或者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符合例外情形的,无需取得区产业部门资格审核意见;但属于中、高校购买情形的,申请预售合同备案或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还应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购买的证明文件。
法院强制转让也有程序。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前,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土地供应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市产业部门或区政府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明确产权限制条件、次受让人资格条件、权利负担、产业发展监管要求等信息,由人民法院依法在拍卖或者变卖公告中予以提示。需要调整产权限制条件的,报人民法院公告;需要调整次受让人资格条件、产业发展监管要求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人民法院公告。
法拍厂房,不再盲拍。想捡漏?先看公告。资格不够,拍下也难登记。府院联动,堵住规避通道。
七、监管不散场
新政实施后,按照本办法转让的工业用地、混合用地或者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及地上的工业楼宇、配套用房,用地用房单位应与区政府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明确转让限制条件、受让人资格条件、产业发展要求、违约责任、退出条款等内容。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预售合同备案或者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由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用地用房单位补签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将其纳入常态化产业监管。
区政府负责统筹组织辖区内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产业发展监管工作,组织属地街道办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履约监管。区产业部门应当强化行政管理责任、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加强产业履约监管。区产业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信息档案,定期汇总总量、转让等情况并报区政府。预售合同备案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按区产业部门要求定期报送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转让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对转让中涉及的虚假宣传予以查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职能对涉嫌违规改扩建和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转让不是终点。卖了,仍被监管。不能虚假宣传“类住宅”,不能违规改扩建,不能一卖了之。全链条闭环。
八、保租房与中高校:存量盘活的另一条路
中、高校可以购买工业楼宇、工业配套宿舍作为统一管理的宿舍使用,不受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工业楼宇及配套宿舍受让人资格条件规定的约束。但再次转让的,仍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工业或混合用地、独立工业配套宿舍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宿舍的转让,属于经市、区政府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
这是存量盘活的另一条路。低效宿舍可纳入保租房,教育机构可买宿舍,但转让限制仍在。住房保障与产业保障,不是两张皮。
九、老项目老办法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其受让人不适用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关于企业具体资格条件的规定,但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在2020年2月1日前已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或者签订出让合同的;在2020年2月1日后第一次转移登记,或者登记至回迁户名下的回迁安置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在2020年2月1日后第一次转移登记的;除城市更新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及征地返还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外,其他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在2020年2月1日后没有通过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改变产权限制条件的。
总结一下,老项目,老办法:第一次转让,资格放宽到“企业即可”。新项目,按新规:历史与未来之间,留了缓冲。
十、细处见刀锋
新政的细处,还在这些地方:
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可按栋、层、套(间)等不动产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套(间)依据经批准生效的建筑设计文件确定。
按照本办法规定,宗地内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不得转让或者仅能整体转让的,以栋为不动产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如需抵押的,应以不得转让或者整体转让的全部为单位进行抵押。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其转让限制条件、受让人资格条件、所属城市更新单元名称、是否为混合用地中的工业配套用房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以及不动产权证书中注记。
改变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转让限制条件的,应按照我市地价测算规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地价。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地价的,不予办理产权变更及转移登记手续。
工业或混合用地容积调整后新增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政府筹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等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转让,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我市其他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政策取得合法产权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转让,按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供应的工业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转让,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用产业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转让,按照我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及通用产业用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这些话,像钉子。钉在合同上,钉在登记簿上,钉在拍卖公告上。厂房转让,从此不是简单的买卖。它要过产业关,过资格关,过监管关,过地价关。
十一、结尾
深圳的厂房,终究要回到产业。新政像一把锁,也像一串钥匙。锁在“工业姓工,产业姓产”;钥匙在达产豁免、更新整备、保租房、中高校、法拍联动。厂房不是用来炒的,是用来生产的。话说到这儿,已够了。
*本文依据《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写成。正式文本或有增删,请以最终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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