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持续研习强制执行的第3个问题。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企业法人若符合破产条件,进入破产程序。详见《执行程序中|财产分配规则》。
如何认定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1)执行法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或者搜查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已知债权的;
(2)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所涉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3)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公司股权,该股权明显无财产价值、价值较小或者难以变现的;
(4)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难以现状处置的无证房产或者农村宅基地上房产的;
(5)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详见《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多个普通债权之间清偿顺序如何确定?优先原则还是比例原则?》。
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不承认首封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认为对付出成本、贡献较大的首封债权人可以适当多分点,通常不超过按债权比例分配时应分款项的20%。
虽然广东法院暂无明确的规定,但在实务中亦参照倾斜执行。
在参与分配案件中,对于为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付出积极努力的债权人,通过撤销权诉讼追回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利人,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失而复得作出贡献的债权人等,亦应将这份付出作为参与分配所占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
考量的因素:
(1)分配财产系根据其提供线索查控所得;
(2)分配财产系其首先申请查控所得;
(3)分配财产系其行使撤销权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或者通过司法审计、悬赏执行等方式查控所得。
对首封适当多分,有利于鼓励债权人积极查找财产线索。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理实务》第六节参与分配的程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5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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