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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论道|股东垫付款如何冲抵出资款?主要看是否完成这4件事!


前言

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股东为公司生产经营垫付出资款的情形,这些股东为公司垫付款后想当然认为这就是对公司的出资款,结果就是在后续公司对外债务纠纷中,被司法机关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从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股东应当支付给公司的出资款和股东的垫付款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款项,支付出资款是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必须要履行的出资义务,且必须要通过向公司特定账户转款、作出财务记载、修改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公示登记等一系列组织程序。垫付款本质属于给公司提供的借款。

不过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仍然可以把垫付款抵充出资款,主要是做好这四件事:

一、必须要经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根据《公司法》第48条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货币或者非货币方式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货币方式即直接通过向公司转账等金钱付款方式,非货币方式是以股东的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方式履行出资义务。但是非货币方式应当经过专门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不得低估或者高估。

股东为公司代为垫付的款项形成的是债权,想要以债权抵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必须要按照非货币出资程序进行,因此必须要经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包括债权可能产生的现金流(利息等衍生利益)、认缴期限下的公司资信状况波动等等因素都要进行考量。

二、原本是货币方式出资的,需要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等内容是有限公司章程中强制要求必须要记载的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59条及第66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要经过股东会决议,且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形成有效决议。

实际生活中,大部分股东都是约定货币方式出资,因此在股东提供垫付款并想要用于抵充出资款的,实际上变更了出资方式,将货币出资改为债权出资,因此需要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中该股东的出资方式。

三、及时履行出资程序,完成各项变更

如前所述,股东的出资行为并非简单的将款项等一付了之,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公司法要求的股东对公司的核心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必须要经过一系列组织程序。

股东以其债权抵充出资义务的,应当在评估作价、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修改股东名册、进行公示登记等程序,通过专业规范的组织程序固定出资事实。

四、最好是在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时进行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在需要对股东的垫付款是否视为股东的出资款这一问题进行判断时,大部分场景都发生在公司深陷诉讼无力承担债务,债权人基于公司法等规定要求股东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情况下。此时,股东再主张垫付款抵充出资款具有相当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上的难度,例如公司治理状况和时间窗口通常都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容易被法院认定存在显著的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进而否定该出资行为的效力。

总之,股东可以其垫付款抵充出资款,但必须要经过一系列组织法程序进行,同时应尽量选择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进行。股东也应当树立规范的出资意识,不能想当然的将垫付款等同于对公司的出资款,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承担法律责任。鉴于此类事项的复杂性和专业度,如有该方面的需要,应当咨询专业律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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