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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收了闲置费,还能再收地吗?——东莞紫光集团闲置土地无偿收回案法律研究(二)


前言

2019年,紫光集团两家关联公司和融公司、和创公司在东莞滨海湾新区斥资17.21亿元,拿下258亩土地使用权。2023年3月,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同时作出两个决定:征缴3.44亿元土地闲置费,外加无偿收回258亩土地。2026年4月28日终审维持,8月11日正式解除出让合同。

企业副总说了一句话:“全款支付了17个多亿的土地,政府宣布要全部无偿收回,还要再罚3个多亿。我们从事房地产开发20多年,这样的事情,闻所未闻。”

闻所未闻,未必于法无据。但法理上,这件事经得起推敲吗?

一个法条,两种处罚,三个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满一年未动工,可以征缴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立法者的意图本是一条递进路径:先警告,罚点钱;再不开发,动真格。

本案政府是怎么做的?跳过第一级,两级一起踩——既罚了3.44亿,又把地全收走。

这引出三个法理问题。

问题一:两项处罚,性质相同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23年复函明确指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

土地闲置费呢?学界有争议——有人说是行政收费,有人说是行政处罚。财政部将其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但《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定义的行政处罚是“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方式予以惩戒”——征缴闲置费,恰恰符合这个特征。

退一步讲,即便性质有争议,两项措施针对的是同一违法事实——闲置土地。有学术研究明确指出: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制度“应同属于行政处罚性质并具有递进关系”。

既然是同一性质、针对同一事实,就绕不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闲置满一年和满两年,真的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吗?土地从2020年4月闲置到2023年3月——这是一个持续的、同一的违法行为,不是两个。闲置满一年是这个行为的“一个阶段”,满两年是“另一个阶段”——违法行为本身只有一个。

问题二:地都没了,闲置费罚给谁?

这是最深刻的逻辑悖论。

收闲置费的依据是什么?是你还有这块地的使用权。如果地已经被收回去了,你什么权利都没有了——凭什么还要为一块“已经不属于你的地”交费?

闲置费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通过增加用地成本,督促你赶紧开工。但土地已被收回,企业已无地可开发——这时候再收闲置费,促进开发的功能已经不存在了,纯粹沦为惩罚性征收。

有实务文章指出:闲置土地“已经作出无偿收回决定的,不得再另行征收闲置费,两种处置不可叠加”。

这不是法律条文没有写清楚的问题,这是逻辑上不能自洽的问题。

问题三:17亿没了,再罚3.4亿,过罚相当吗?

企业全额支付17.21亿元土地款。土地被无偿收回,意味着这17.21亿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回归国家。在此基础上,再征3.44亿闲置费——企业净损失20.65亿,一寸土地没拿到。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比例原则。

有学术研究提出:应在最低“警告”和最高“无偿收回”的处罚幅度内“依照比例原则要求进行处罚”。

本案中,企业已实际投入大量前期工作——2020年6月起即对项目地块进行施工,至2020年11月已开挖95%的基坑和20%的基础桩施工。东莞市住建局已对基坑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企业还完成了80余版设计方案,投入3400万元设计费。这些事实表明:企业并非恶意囤地、躺平不干。

更关键的是,主管部门自己的时间算错了。

土地主管部门认定闲置的起算点是2021年4月17日,但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是2020年4月17日。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闲置时间计算“存在错误”。

如果从2020年4月17日起算,到2023年3月是两年多,满足收地条件。但主管部门认定的起算点却是2021年4月17日——跳过了整整一年的闲置期。不到两年,就不满足“满两年才能收地”的法定条件。

连收地的前提都不具备,怎么还能同时罚闲置费和收地呢?

法院说:虽然算错了,但不影响认定。

这就像一个人闯了红灯,交警说“我看错时间了,其实你没闯”,然后照样开罚单。

程序正义,不是一句“不影响”就能带过的

本案还有两个程序硬伤。

第一,调查启动时间存在瑕疵。主管部门2021年4月才启动调查,距广东省恢复计算违约期(2020年6月15日)尚不足一年。这意味着启动调查时,土地尚未满一年闲置期,连启动调查的前提条件都不满足。

第二,闲置时间计算存在错误。如前所述,起算点认定本身就有问题。

法院确认了这两点,然后说“不影响案涉闲置土地的认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已有裁判规则:应扣除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时间,若扣除后仍符合闲置满两年,才符合无偿收回的条件。本案中,政府未核发和融公司150亩商业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企业支付15.54亿元后至今未获颁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直接影响企业办理施工许可等后续手续。法院对此未予充分评价,可能导致归责不当。

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价值。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明确:在处置过程中企业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意义,正在于给企业一个“改过”的机会。

回到最初的问题

收了闲置费,还能不能再收地?

我的看法是六个字:择一适用,二选一。

要么收闲置费,保留土地使用权,督促企业继续开发;要么无偿收地,不再额外征收闲置费。不能既罚了钱,又把地拿走。

这不是法律条文没有写清楚的问题——这是法律解释、法律逻辑和法理精神共同指向的结论。

据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正在启动修改。建议修改时重点关注:明确闲置费与无偿收地能否同时适用,确立“递进式处罚、择一适用”原则;建立闲置土地处置中的出让金返还机制——如无偿收回土地,应合理返还出让金或予以抵扣。

法律的意义不在于惩罚的严厉,而在于规则的可预期和处罚的有度。不要让“促进开发”的制度,变成“惩罚企业”的利器。

紫光案已经终审了,土地也已收回。但这个案子留下的法理问题远未结束。对于每一位持有工业用地、产业园用地的业主来说,这个问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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