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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论道|公司注销后,债权人是否还能追回公司欠款,关键先看这四点!


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人死债消”,法律对于公司注销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仍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有关人员(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追究责任,要求他们清偿公司的债务,具体要先看以下四点。

一、诉讼时效:权利有效期内起诉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想要继续向公司以及公司的相关人员追讨债务,需要判断是否还在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即使尚未下定决心起诉,也要定期经常通过微信、邮件、纸质材料等方式催促对方还款,以保证诉讼时效。

二、公司的注销方式:决定了起诉谁、承担什么责任

正常情况下,公司的注销方式包括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两种方式。一般注销方式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简易注销无需清算,但需要全体股东出具承诺函。

在此情形下,债权人要根据注销方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1.简易注销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没有产生债务或者债务已经全部清偿才可以适用简易注销,且全体股东必须出具承诺函。如果公司仍有债务即按照简易注销的方式注销公司,债权人就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起诉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一般注销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般注销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清算程序包括清算启动程序和清算执行程序,具体内容包括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通知已知债权人、制定清算方案等。

一般注销情形下,债权人可追责的情形包括清算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蒙混过关完成清算等,债权人可据此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清算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三、已知债权人和通知义务的认定

一般注销情形下,清算组是否履行了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是债权人在公司注销后能否继续追偿债务的一个核心关键点。这里的已知债权人不要求一定要经过法院生效文书确认了债权,从司法实践来看,与公司存在交易,但尚未进行款项结算或者对于结算的款项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均属于应当通知的债权人范围。公司没有通知即注销的,上述人员均可诉讼维权。

另外一点就是公司清算人员的通知方式问题,实践中,许多公司只是简单通过报纸公告即视为履行通知义务,这一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法律规定,清算人员必须要书面通知到具体的债权人个人,因此即使公司已经在报纸上公告了注销公司的信息,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四、责任主体的区分:要告对人

公司正常注销情形下,根据一般注销或者简易注销的不同,公司的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人员均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同情形下,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

债权人在具体起诉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赔偿责任等等),否则盲目起诉,即使债权合法有效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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