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股东)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持有股权。当实际出资人从"幕后"走到"台前",要求名义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时——也就是"代持还原"——一个绕不开的税务问题就出现了:
代持还原是否会被视为"股权转让"而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被征税,将来实际出资人再转让股权时,会不会重复纳税?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争议很大,答案也并非简单的"要"或"不要"。
二、争议的根源:代持还原到底是不是"股权转让"?
这是整个问题的核心。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具体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抵偿债务等情形,以及第(七)项的兜底条款——"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代持还原在工商变更登记层面,呈现的恰恰是名义股东变更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转移"外观。部分税务机关据此认为,代持还原属于第(七)项"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从实质上看,代持还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转让"——实际出资人自始至终都是该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名义股东只是代为持有。代持还原只是将"名实不符"的状态纠正过来,恢复股权的真实归属。如果代持关系真实存在,代持还原并没有产生新的经济利益流入,名义股东也没有真正"所得"。
三、"重复征税"是个伪问题吗?
有人担心:代持还原时征一次税,将来实际出资人再转让时又征一次,是不是"同一笔增值被征两次税"?
答案是否定的。这并非"重复征税"。
如果代持还原被按股权转让征税,名义股东就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个税。此后,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原值将按照名义股东被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加上合理税费重新确认(67号公告第十六条)。也就是说,第一次征税时确认的增值部分,已经转化为实际出资人的新原值,将来再转让时仅对再次增值部分征税。
真正的问题是:代持还原本身应不应被视为一次应税的"股权转让"?——这才是争议的焦点。
四、实务中的两种处理方式
(一)按"股权转让"征税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工商变更登记显示的是名义股东变更为实际出资人,形式上构成股权转移,因此需要按公允价值(通常参照净资产)核定征收个税。
此做法的后果是:名义股东需就增值部分缴税,但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原值相应调整至核定价格水平,未来再转让时的扣除基数较高,不会产生重复征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以原值或低价"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已显著增值,很可能触发67号公告第十二条的"收入明显偏低"认定,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
(二)按"代持还原"不征税或按原值确认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如代持协议、出资证明、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记录、利润分配的实际流向等),代持还原属于"更正登记"而非"股权转让",不应征收个税。
持此观点时,可援引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四)项——"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主张低价或零价转让有正当理由。同时,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对于列举情形之外的原值确认,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为代持还原场景下以实际出资额确认原值提供了制度空间。
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在特定案件中接受了这一主张,但目前尚无全国统一口径。
五、实操建议
1.提前准备代持关系的完整证据链
证据越充分,主张"代持还原而非股权转让"的底气越足。核心证据包括:
书面代持协议
实际出资的银行流水
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记录
利润分配的实际流向证明
其他能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的材料
2.与主管税务机关提前沟通
在办理代持还原的工商变更登记前,建议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了解当地执法口径。不同地区对代持还原的税务处理存在差异,提前沟通可避免事后被动。
3.如果被按股权转让征税,可考虑以下路径
援引"正当理由"条款:依据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四)项,提交代持协议、出资流水等证据,主张低价/零价转让有正当理由;
注意"亲属间转让"条款的适用前提: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项仅适用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抚养人/赡养人之间的转让,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如不存在上述关系,则无法适用该条款;
合理确定转让价格:若无法适用"正当理由",转让价格不应脱离净资产,否则极易被核定征收(67号公告第十二条);
确保原值凭证完整:若被核定征收,务必依据67号公告第十六条确保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原值按核定价格调整,避免未来再转让时因原值认定偏低而多缴税款。
4.寻求专业税务律师介入
代持还原涉及的法律关系和税务处理较为复杂,各地口径不一,建议在操作前咨询专业税务律师,制定合规且税负合理的方案。
六、结语
股权代持还原是否需要缴纳20%个税,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也存在差异。但有两点可以明确:
第一,"重复征税"的担忧不成立。即使代持还原被征税,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原值也会相应调整,未来再转让时不会对同一笔增值二次征税。
第二,核心争议在于代持还原的定性。代持关系真实存在且证据充分的,有充分理由主张代持还原不属于应税的"股权转让";代持关系无法证明的,则很可能被按股权转让征税。
关键在于证据——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的证据越充分,争取不征税或按原值确认的可能性就越大。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税务律师。
主要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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