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通过诉讼追回被侵占的公司印章和证照要遵循哪些规则?

更新时间:2020-12-17 09:04:36
  公司印章和证照是公司人格的重要象征,尤其是在“认章不认人”的商事活动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公司印章和证照被侵占往往会直接导致公司正常经营陷入瘫痪,员工工资、社保、税务、工商变更、业务经营等都无法进行,甚至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最终走向衰败。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出现,往往意味着公司股东之间的斗争和决裂,是股东对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直观反映。那么,公司印章、证照被不当侵占的情况下,通过诉讼途径追回被侵占的印章和证照有哪些要求?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具体分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的8个裁判规则:
  01、权利人须证明被告实际持有公司的印章及证照
  案例:上海铭源数康生物芯片有限公司诉姚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案号:(2017)沪01民终14862号
  法院观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尽管姚某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但铭源数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姚某实际持有公章、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材料在姚某处,故姚某返还公章、营业执照的前提不存在,铭原数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02、前提须是持有人非法侵占印章及证照
  案例:张某强、林某琼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591号   法院观点:   在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中,应当以持有人非法侵占印章及证照为前提。张某天为禾山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禾山公司实际上长期亦由张某天控制管理并经营,在禾山公司股权争议并未作出最终认定的情况下,张某天作为禾山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该公司相关证照并不构成非法侵占。虽然张某强、林某琼系禾山公司原始股东,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天系非法侵占持有禾山公司印章及证照,故其要求张某天返还公司证照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03、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况下也可提起诉讼
  案例:潘某娟与上海视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19号
  法院观点: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公章本身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视臻公司起诉目的就在于要求其财务潘某娟返还公司公章,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胡某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诉讼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原审法院认定视臻公司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参加本案诉讼,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潘某娟此项上诉请求,不予采信。
  04、法定代表人有权保管公司证照
  案例:何某刚、陈某与马某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案号:(2012)民申字第1205号
  法院观点:
  公司公章归公司所有,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授权保管使用,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马某基是年富公司法定代表人,年富公司的合资合同、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均未对公章由谁保管作出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令将公章交由法定代表人马某基收执保管并无不当。
  05、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就公司证照返还提起诉讼
  案例:苏某滨与龙岩市红邦水电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444号
  法院观点: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不与公司章程、授权冲突的前提下,有权行使对内管理公司运营、对外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等行为。陈某斌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红邦公司就公司证照返还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陈某斌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红邦公司就公司证照返还提起诉讼,有法律依据。
  06、被撤销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占有人有义务返还公司的证照
  案例:沈某诉创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151号
  法院观点:
  上诉人原系被上诉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之前保管被上诉人公章有合法依据。后被上诉人股东会决议对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上诉人不再担任被上诉人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股东会决议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但至今上诉人并未提起该项诉讼,故被上诉人股东会决议未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的该项主张难以采信。根据被上诉人股东会决议,被上诉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他人,上诉人继续持有被上诉人公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返还公章的意见,予以认同。
  07、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证章保管者有权请求返还证照
  案例:宋某珊、孙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案号:(2017)皖01民终5878号
  法院观点:
  公司印章属于公司所有,本案是因公司证照返还引起的纠纷,其实质是股东之间对公司内部治理权的控制和主张,与公司印章的所有权无关,而是公司内部基于印章交给谁保管引起的纠纷。根据该公司的《公司公章、财务章及营业执照等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将财务章交由王某某保管”,故一审原告对此具有诉的利益,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08、以证照作担保的债权未清偿时不可请求返还证照
  案例: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饮水思园酒家与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案号:(2017)粤01民终1434号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顺盛物业持有被上诉人饮水思园酒家的涉案证照是否应当归还。顺盛物业收取并持有涉案证照,是基于2016年4月25日宋某军出具的保证书并自动履行其承诺的结果。被上诉人饮水思园酒家在一审起诉时主张是被骗走的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宋某军之所以将涉案证照交付给顺盛物业,是因为其“长期违约欠租”故以此向某物业作出“保证”,该行为在本质上具有债的担保性质。现被上诉人饮水思园酒家拖欠的租金尚未解决,而主张归还证照,明显有违其承诺,不符合民事行为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故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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