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未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的,如何确认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更新时间:2020-11-04 08:53:50

开篇语

实践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许多施工单位(人)未与工程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就进场施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人)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如何在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下,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就成了施工单位(人)亟需解决的问题。

以案说法

案件名称:罗基广与深圳市捷迅硬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3民终57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案件简介:

罗基广承包深圳市捷迅硬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迅公司”)厂房电气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涉案工程于2013年12月11日开始施工,施工完毕后没有竣工验收。

2014年1月原告罗基广将所有工程交付给被告捷迅公司使用。为此,罗基广提交《xxxx房》清单、《做铁皮房》清单、《深圳市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内电气配套安装工程报价》(客户:捷迅厂)清单、《捷迅厂房内电气配套安装工程报价单》、《捷迅厂维修》清单予以证明,其中,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川洪在《xxxx房》清单、《深圳市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内电气配套安装工程报价》清单(金额为11879元)、《捷迅厂房内电气配套安装工程报价单》(金额为9411元)三张报价单上签名;《做铁皮房》清单、《捷迅厂维修》清单为原告单方制作,金额分别为51054元、2217元。故罗基广主张被告捷迅公司尚拖欠工程款74561元,遂具状一审法院,要求被告支付。

一审中,被告捷迅公司不认可与罗基广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称涉案工程系自建,且罗基广提交的三份载有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川洪签名的单据是被告询价时所签,并非最后确认。

关于争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及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罗基广主张其与被告捷迅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被告虽不认可,称涉案工程系被告自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原告提交的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川洪签名确认的《xxxx房》清单、《深圳市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内电气配套安装工程报价》清单、《捷迅厂房内电气配套安装工程报价单》,证人证言以及被告当庭对证人的询问,因此一审法院采信原告上述主张的事实,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工程承包关系。因原告是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故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关系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虽无效,但原告主张已完成了涉案工程并于2014年1月交付被告使用,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归纳了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1、罗基广有没有对涉诉工程进行实际施工?

2、涉诉工程款数额应当确认为多少? 

其中,针对争议焦点1,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深圳捷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川洪在相应的涉诉工程清单上签字确认的事实,足以认定罗基广和深圳捷讯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以及罗基广对涉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深圳捷讯公司主张罗基广并没有对涉诉工程施工,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深圳捷讯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上诉人深圳捷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案例说明了,即便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只要施工单位(人)能举证证明存在事实的施工合同关系,法院通常认定工程承包关系成立,只不过建设工程施工关系是否有效,则需根据法律规定另行作出确认。

律师建议

一方主张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不能举证提供书面合同的,可以就下列事实进行举证:

1、一方发出的口头、书面要约(包括反要约,下同)及其要约方式、时间和主要内容。 

2、相对方对要约方作出的口头、书面或行为承诺的方式、时间和主要内容。 

3、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主要内容,或者一方交付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成果、另一方接受该履行成果的事实。

4、双方以非书面形式达成的合意内容中属于前项已履行的主要义务所指向的合同标的范围以及为实现该标的范围内的合同目的所必需的内容。  

以上第1、2项目的是举证双方合意形成的过程和内容,为第4项举证的前提内容。

实践中,上述以非书面形式达成的要约、承诺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工程项目名称、内容、范围、价款以及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的其他内容,可能通过双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沟通往来的微信/短信/邮件/电话聊天记录等体现,也可能通过一些工程清单、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备忘录、报价单等体现,因此施工单位(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妥善收集、留存及保管上述对已方有利的证据。

尽管书面的施工合同并非认定事实承包关系成立的前提,但在没有书面合同的前提下,要举证证明施工单位(人)承包的工程内容、范围和工程量,存在较大的难度。某些实际工作内容因难以被描述在通常的工程范围之内,如不属于最后完工的永久性工程的施工中间成果或者施工措施——施工围墙、架手架、围挡等,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主要是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举证不足或者不能,而难以被裁判认定属于实际施工合同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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