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论道 | 出手对付不法侵害更加理直气壮

更新时间:2020-09-14 09:21:32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适用作出细化规定,明确提出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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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些事实上的防卫行为例如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乃至一些现实侵害反击,往往都难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认定条件过于严苛。

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备受关注,在互联网舆论的大背景下,办案机关的重视程度也进一步提高,也推动了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但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适用难等问题仍然是一个制度瓶颈,正当防卫条款也因此常常被戏称为“光杆司令”。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可谓宣布了正当防卫条款“光杆司令时代”的终结。那么,在正当防卫的

“新规”中,我们梳理了一下几个重点:

一、哪些情形可以出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如何具体理解“不法侵害”是一个关键,譬如陌生人闯入住宅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公交车上制止乘客抢夺方向盘算不算?这些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防卫事项,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范围:

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我们可以果断出手,实行防卫。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是需要挺身而出,“该出手时就出手”。

图片来源网络 二、防卫时间的界定

打人者停手后还能不能还击了?追小偷致其受伤反被起诉?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时间”的争议,同样让公众充满疑惑。为此,《意见》对此给出了答案: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

《意见》同时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图片来源网络 三、准确认定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曾引发各界高度关注的“于欢案”中,法院二审认定于欢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对于防卫过当,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对于“特殊防卫”,《意见》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根据《刑法》,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些犯罪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难掌握防卫行为的强度。如果规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更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网络 四、防止“谁能闹谁有理”

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受到“人死为大”的观念影响,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此明确提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意见》强调,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于司法机关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材料,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等。

曾常青,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执行主任,宝安区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曾任央企高管十余年,主攻公司法律专业,现担任宝城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专业委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委员、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宝安区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

曾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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