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城(前海)圳法团队关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企业热点法律问题解析

更新时间:2020-02-03 15: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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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日,经国务院批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更好防范控制疫情,国务院及各省政府相继发布公告或通知,就延长休息日及复工时间予以明确,广东省各企业及员工十分关注,本文将从疫情防控措施、延长复工时间规定、劳动者工资计算、企业复工责任、疫情期间合同处理、诉讼仲裁等篇章给予解读,仅供参考。

让我们众志成城、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坚决打赢疫情反攻阻击战!

 

 录 

01

疫情防控措施篇

02

延长复工时间规定篇

03

劳动者工资计算篇

04

企业复工责任篇

05

疫情期间合同处理篇

06

诉讼仲裁篇




01 疫情防控措施篇

一、新型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二、新型肺炎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月23日以来,广东省、浙江省、湖南省等各省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此次新型肺炎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三、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的积极措施

针对采取甲类传染病的新型肺炎,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的积极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五、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防控及医疗救治措施

(一)《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疫区内除采取前述紧急措施外,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二)对疫区进行封锁;(三)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

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前述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六、患有新型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治疗或隔离应当采取的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七、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2 延长复工时间规定篇

一、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128日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布通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通知如下: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二、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2月17日前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2月24日前不开学。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科学研判后确定具体开学时间。三、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粤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四、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方案,把工作和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03 劳动者工资计算篇


​一、1月31日至2月2日工资计算

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7日宣布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3天至2月2日,延长假期3天。

根据《宪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因此,本次延长假期3天其实质是为了避免人员聚焦防控疫情发展,属于休息日。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因此,3天休假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若3天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调休,不能调休比照休息支付200%的工作报酬。

此外,因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企业无权将延长的春节假期内的员工休假按照年休假处理。

二、2月3日至2月9日工资计算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除通知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外,企业不得复工。

2月8日、2月9日为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为停产停工期间。

延期复工期间非法律概念的休息日,而是停产停工期间。参照广东省人社局1月30日在其官方微信发布的解释,此期间劳动者工资发放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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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特殊行业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可以复工。

23日至27日复工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正常支付工资。

28日、29日休息日劳动者休息的,无需支付工资,劳动者加班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劳动者本人工资200%支付加班工资。

(二)对于除上述特殊企业外的普通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并参照《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3日至27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向停工的劳动者支付工资。28日和29日属于休息日,无须支付工资。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用远程办公等形式办公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正常支付工资。28日和29日仍工作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劳动者本人工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撤销已申请的年休假。上述期间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其员工拒绝上班不得按旷工处理。

三、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工资计算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劳动者视为正常出勤,由单位正常发放工资,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受影响。

职工被隔离期间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

 

​04 企业复工责任篇

一、省政府的延期复工《通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通知》是省政府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紧急措施,对省内各类企业均具有法律约束性,除《通知》提到的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要求员工提前复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二、企业若不执行《通知》,需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如果企业置政府的紧急措施于不顾,仍强制员工提前复工的,则企业或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事赔偿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三、复工企业保障防护措施

1.成立疫情防范负责小组,组长负责制,具体到人,就每个员工的身体状况、出勤情况、交通路线等进行详细记录。

2.配备防护用品,设置隔离留观室,没有防护用品不得复工。

3.向员工提供口罩、消毒液、测温计等防护用品,安排专人在办公场所出入口测量体温,做好记录。

4.员工之间接触保持1-2米距离,尽量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等形式沟通。

5.对办公场所或者员工聚集区保持环境清洁,每天定时清扫和消毒杀菌。

6.可以采用远程家中办公的,建议采用远程家中办公的方式复工。

7.取消集中会议、集中餐食,建议员工不要选择人员集中的公共交通。

8.提前制定相关隔离预案和措施,加强日常监控,对体温异常者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及时送至指定医院接受治疗或居家隔离。

 

​05 疫情期间合同处理篇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针对本次疫情,截止1月29日,全国内地31个省区市均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本次疫情事发突然,影响范围广,且暂无特效药物用于治疗,多地政府已采取强制防控措施,企业复工时间也因此延期,由此导致部分民事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笔者认为理论上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二、认定不可抗力后可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民商事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与企业应对建议

1.企业主张受疫情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时或无法履行相应义务的合同,应是在各地政府采取防疫强制措施前就已生效,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合法有效的合同。

2.企业不能按时或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受疫情直接影响或政府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如政府明令延期复工导致无法正常生产,导致无法如期交付货物的情形,再如地方政府采取封路等措施导致货物未按期送达的情形等。如果政府已解除相应强制措施,仅因企业自身保险起见,自行延长恢复生产时间,由此导致的货物交付时间延后,并不能认定为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建议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尽可能留存书面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证据不足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06 诉讼仲裁篇

一、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商事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案件所处的审理阶段不同,可以分为以下情形:

(一)未起诉、诉讼时效将要届满且当事人未能正常行使请求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被采取隔离措施,其与他人产生的纠纷未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案件正在审理的可能会导致案件中止诉讼或终结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款明确规定:“(四)一方当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参加诉讼的,诉讼活动中止。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同时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若当事人因患新型肺炎经救治无效而死亡的,其涉诉的案件符合该条规定的,该涉诉案件应予终结。

(三)尚未申请执行仍处于可申请执行期间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四)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可导致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涉案当事人因感染此新型肺炎导致死亡的,且符合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涉案当事人因感染此新型肺炎导致死亡的,且符合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五)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和审理期限应依法履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延长春节假期及推迟复工期间,当事人无法完成答辩、上诉,未能进行举证、质证等法律活动的,人民法院或仲裁部门应给与合理期限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可以依据此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可知,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属于休息日。原定于此期间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均可以无理由要求顺延。然而,对于2020年2月3日及以后的日期,即各地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仅是针对该疫情防控采取的临时应急措施,并不限制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权利,未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如果援引此规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浪费司法资源的,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延长春节假期及推迟复工期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均相继发布通告调整了诉讼活动

在广东省范围内,目前无论是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还是各地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均发布通告对诉讼活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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