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延期复工性质及劳动者工资发放问题分析

更新时间:2020-01-31 10:59:36

​ 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企业生产停滞,特别是中小企业损失惨重。天平的一端是企业利益与发展,另一端是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延期复工期间工资发放问题遂备受关注。

     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其官方微信作出解释,认为延期复工期间为休息日,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这无疑给本已因疫情蒙受重大损失的企业加重负担,甚至部分中小企业已难以为继。

     那么,延期复工期间究竟是否为法律概念的休息日?要求企业支付上班职工以及在家办公职工双倍工资合法吗?本所圳法团队就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与政策框架下进行审慎梳理、分析,作出回应。

 

 

一、广东省延期复工性质

(一)延期复工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的“停工”紧急措施

    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除特定的特殊行业企业外,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等法律、规定发布,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的“停工”紧急措施。

 

(二)本次停工停产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

     本次延期复工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起,严格说来,既非用人单位原因,亦非劳动者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之情形。但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未严格区分非因劳动者原因是否包含不可抗力情形,我们认为,应从向劳动者权益适当倾斜的角度,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应认定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该规定按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的情形支付工资,其实质上也是肯定了本次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起的停工停产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

     部分观点认为本次因疫情引起的停工停产属于不可抗力,进而认为不应支付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劳动者停工期间缺少基本生活保障,与《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二、停产停工期间不属于休息日

     我们认为,延期复工期间非法律概念的休息日,要求企业支付上班职工以及在家办公职工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一)停产停工期间为2月3日至2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7日宣布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3天至2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除通知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外,企业不得复工。2月8日、2月9日为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为停产停工期间。

 

(二)停产停工期间非休息日

     根据《宪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无对工作和休息时间作出特别规定的权力,广东省延期复工是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的“停工”紧急措施。2月3日至2月7日停产停工期间非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在家办公的职工不能按《劳动法》“休息日加班”的相关规定取得双倍工资。

     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停产停工期间解读为休息日,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对部分已因疫情损失惨重的中小企业更是雪上加霜。在此逻辑下,天平的两端:企业稳定与发展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已严重失衡。

 

三、延期复工期间劳动者工资发放原则

    延期复工期间非法律概念的休息日,此期间劳动者工资发放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对于特殊行业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可以复工。

o 2月3日至2月7日复工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正常支付工资。

o 2月8日、2月9日休息日劳动者休息的,无需支付工资,劳动者加班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劳动者本人工资200%支付加班工资。

 

(二)对于除上述特殊企业外的普通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并参照《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o 2月3日至2月7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向停工的劳动者支付工资。2月8日和2月9日属于休息日,无须支付工资。

o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用远程办公等形式办公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正常支付工资。2月8日和2月9日仍工作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劳动者本人工资200%支付加班工资。

o 企业未遵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规定,提前复工的,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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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谭甦,圳法团队成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为团队多家行政机关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专业方向为劳动法、房地产、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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