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信息简报

更新时间:2020-01-21 10:22:36

​​导读

【新规速递】

●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九民纪要》对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

【法律锦囊】

●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的提示

【经典案例】

●“真功夫董事长滥用职权案”带来的启示

 

 

一、【新规速递】

 

(一)单位失信,不将法定代表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最高法于2020年1月2日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在意见的第16项中明确指出“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统一了公司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


结合实务,解读“纪要”中公司纠纷案件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认定:

“纪要”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关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规定,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1)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形的;

     (2)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

     3、关于【公司人格否认】情形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主要判断标准如下:

     (1)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2)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

     (3)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

     (4)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5)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其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关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注意的两点:

     (1)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锦囊】

(一)一人公司股东如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主要有三种含义:

      1.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 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一人有限公司要做到自证清白必须拥有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明确的财务支付记录、合规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有审计记录等;

      3.对于债权人来讲,当一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唯一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可否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强制股东借款?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单方设定股东借款义务,否则就侵犯了股东的财产权利,也有违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内容违法,当属无效。

      1.若公司经营过程中除注册资金外还有资金缺口,务必提前与其他股东形成一致意见,可按照股权比例向公司出借资金,并约定在书面的股东协议中;

      2.对股东来讲,其只对公司负有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


 

(三)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作出向关联公司转移资产的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可否请求确认决议无效?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其股东会的表决权优势地位,做出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决议无效。

      1.股东会决议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应时刻关注公司的发展态势,可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四)公司纠纷诉讼属于专属管辖吗?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除公司住所地之外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诉讼纠纷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而不是专属管辖,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的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并不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则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五)股东知情权是否限于现任股东?股权转让后还能查账吗?


      股东在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通过转让股权等确定丧失股东身份的,原则上无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除非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三、【经典案例】

      真功夫案:董事长滥用职权霸占公司巨额资金,其他股东怎么办?
      董事长违反董事会决议,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司资金不归还的,属违反董事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返还资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案情简介

      1.2007年7月19日,真功夫公司由蔡达标(41.74%)、潘宇海(41.74%)、双种子公司、今日资本、中山联动公司五方设立,蔡达标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潘宇海担任副董事长,潘宇海的妻子窦娇螺担任监事。

      2.真功夫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09、2010向中国银行贷款1.2亿元,蔡达标作为董事长为前述1.2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0年9月18日,真功夫公司形成董事会议决议,鉴于蔡达标以其个人信用为公司1.2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同意向蔡达标3600万元反担保金,待公司贷款清偿完毕后,蔡达标将反担保金退还予公司。

      4.此后,真功夫公司向蔡达标支付3600万元反担保金。但是,真功夫清偿完毕后,蔡达标并未将反担保金返还。

      5.潘宇海与蔡达标关系恶化后,窦娇螺以公司监事身份,以蔡达标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司3600万资金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蔡达标返还3600万元资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6.本案经广州天河法院一审,判决蔡达标返还3600万元反担保金,并按银行六个月的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损失。

      (二)经验总结

      1.对于公司董事来讲,务必要谨遵董事的忠实义务,切不可滥用职权,霸占公司的资金或财产;

      2.对于公司及其他股东来讲,当董事长滥用职权占着公司资金不还时,其可以请求公司监事,以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由,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若监事怠于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董事高管向公司返还资金,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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