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思周报》(第三期)

更新时间:2020-01-20 09:48:30

​​一、税务法规、政策

 

(一)2020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 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能够获得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如“一站式”的发票用途确认服务、“集成化”的发票风险提示服务、“全票种”的发票信息下载服务。

2.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部门可以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3. 与其他渠道相比,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文件格式更加规范、发票票样更加简洁、签章方式更加先进。

4.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调整为即时办结。

5. 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二)2020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地方财政管理工作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3号)



1. 关于考核。该办法为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地方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包括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5个方面。

2. 关于激励。中央财政利用督查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渠道,对10个拟奖励省分配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再由省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分配到本省推荐的典型市、县。奖励资金额度原则上按每个市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不低于1000万元把握,并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倾斜。

 

 

二、金融行业监管法规、政策

 

(一)2020年1月13日,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4件新三板改革配套规则



1. 本次修订定向发行格式准则,调整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统一定向发行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及申报文件要求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体公众公司;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明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面的披露要求,细化了募集资金用途等披露要求;三是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补充了对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要求;四是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明确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发行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先行出具自律监管意见,作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备文件。

2. 本次制定创新层、基础层年报格式准则,细化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要求:一是明确创新层、基础层年报的差异化披露要求,同时对披露内容进行适当简化。二是借鉴科创板改革成果,以投资者需求为核心,提升年报信息披露的可读性、有用性。三是从中小企业特点出发,强化对创新层、基础层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的风险因素的披露。

 

(二)2020年1月1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3号)



1. 《投诉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一是明确消费投诉事项,二是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职责,三是明确投诉处理程序,四是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机制,五是便民高效化解投诉,六是强化监管督查和对外披露。

2. 《投诉办法》的制定实施将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畅通投诉渠道、提高处理效率,提升消费者对银行保险机构投诉处理工作满意度。

 

(三)2020年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一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是规定了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办理举报事项。

      三是明确对举报的管辖,应按照直接监管职权执行。

      四是将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机制。

      五是明确受理与不受理的条件。

      六是明确了收到举报后的审查、受理、转交以及答复的时限。

      七是对举报人提出了义务要求,要求举报应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若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是建立了举报处理工作的年度报告制度与重大事项的及时报告制度。

 

(四)2020年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以下3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二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2020年1月15日,中基协发布了1份纪律处分决定书,决定取消2家私募的会员资格



      主要原因如下:

1.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 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3.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

4. 未按合同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六)2020年1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138号)



1. 《办法》明确了国有股权董事的定义,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代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行使相关权利的董事。

2. 《办法》明确了国有股权董事的选派标准和任期、工作职责和权利、工作程序、报告制度、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该办法对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和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七)2020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0年系统工作会议



     一是以防风险强监管为抓手,持续优化市场生态。加强对杠杆资金和输入性、交叉性风险的监测研判,继续稳妥做好股票质押、债券违约、私募基金、行业机构及各类交易场所等重点风险的防控处置,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全力抓好重大改革攻坚。稳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努力办好科创板,支持和鼓励更多“硬科技”企业上市。平稳推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推动新三板改革平稳落地。

  三是以贯彻新证券法为契机,全面加强市场法治建设。认真抓好新证券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抓紧制定和修改配套规章制度,推动刑法修改、期货法立法,推动出台私募基金条例和新三板条例。推动建立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

  四是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标,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启动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以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为重点,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五是以科技监管为支撑,进一步增强监管效能。推进监管科技基础能力建设,加快构建新型监管模式。加强对证券期货行业科技的监管。积极探索区块链等创新金融科技的应用。

  六是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科学合理保持IPO常态化发行,推动再融资改革落地。稳妥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加大商品和金融期货期权产品供给。有序推进私募基金市场风险出清和行业重整。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

 

(八)2020年1月17日,中基协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推出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分道制+抽查制”改革试点



      自2020年2月7日起,中基协对持续合规运行、信用状况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试行采取“分道制+抽查制”方式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即,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后,将于次日在协会官网以公示该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完成该基金备案。协会将在该基金备案后抽查其合规情况。若抽查中发现该基金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情形,协会将要求管理人进行整改。针对未达到适用指标基准和相关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私募基金备案申请仍维持现有人工办理方式。

 

(九)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金融委办发〔2020〕1号)



     将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三、其他法规政策

 

(一)202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法释〔2020〕1号)



1. 修改后的《安排》规定,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通过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将实现两地送达取证案件的全流程在线转递、在线审查、在线办理和在线追踪。

2.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

3. 新增了可以安排证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的规定。

 

(二)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法〔2020〕11号)以及《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2020〕11号)



1. 试点范围: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

2. 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3. 两个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及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案件。

      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案件,对于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至10万元的案件,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是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将需要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纳入适用范围。   

      四是扩大独任制适用。在一审程序中,基层法院可以采取独任制审理部分民事案件。在二审程序中,中级法院及专门法院可采取独任制审理一审以简易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以及民事裁定上诉案件,实现二审程序繁简分流。同时,建立完善独任制与合议制转换适用机制。

      五是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明确相关电子诉讼规则,进一步拓展在线诉讼探索空间。

 

(三)2020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等发布关于发布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公告



      协议文本包括序言、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金融服务、汇率和透明度、扩大贸易、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最终条款九个章节。同时,双方达成一致,美方将履行分阶段取消对华产品加征关税的相关承诺,实现加征关税由升到降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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