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资人角度——如何甄别并投资合规私募基金产品

更新时间:2019-09-02 09:29:29

​金融法律服务团队

关于私募投资系列第二期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高净值人士日益增多,急需寻找新的投资渠道帮助资产保值增值,私募基金市场因其投资的专业性、灵活性、高回报性等特点而受到高净值投资者的青睐。

      虽然私募行业蕴含着风险,近期市场上少数私募机构也出现了各种问题,但整个私募市场依旧充满前景与活力,通过近期这一轮的金融洗牌与金融强监管,大浪淘沙,反而在市场上筛选出了诸多合规运作,真正进行价值投资并为投资人获取高额回报的私募机构。因此,投资人在做好自我风险评估的同时,拟认购私募基金,除应保持审慎的态度外,还应以专业的角度去评估私募基金的风险,最终保证本金安全并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对于具有投资需求的投资人来说,如何甄别合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认购真正具有价值的私募基金产品,降低投资风险、获取投资回报,成为了投资人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文将从投资人的角度出发,对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前需关注的重点要素进行分析,仅供投资参考。

关键词:私募基金  投资认购  合规  风险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与产品是否备案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资质


       首先,查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从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完成管理人登记。自2016年2月5日起,中基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中基协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而是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因此投资人可于中基协网站(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index.html)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完成登记。

       其次,分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每一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应的投资领域均不同(详见下表),因此,投资人可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其拟进行投资的项目类型,判断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投资权限。

 

序号

业务类型/基金类型

定义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质

私募证券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股权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创业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除证券及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

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表格来源于:《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二)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通常私募基金产品完成备案后,还有一个开放期继续募集资金。投资人可于中基协网站(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fund/index.html)查询拟认购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已完成备案。

 

      法规参考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三)私募基金是否进行托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从法律层面上私募基金可以托管也可以不托管,但根据中基协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反馈意见显示,契约型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独立托管。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必须由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对于合伙型私募基金托管问题没有强制性规定。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力与合规风控能力

      投资人在投资认购私募基金产品时,应尽可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实力

       私募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会面临一系列的风险,例如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基金业务外包的风险、未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投资标的风险、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税收风险等。在基金正常投资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向投资人募集资金,投资于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只是代客理财,帮助投资人资产保值升值,理论上与股东实力并无特殊关联关系,可一旦私募基金发生较大风险,例如爆雷等情况,投资人有证据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夸大宣传、产品虚构、投资不实等情形的,投资人以此向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张赔偿,大股东有能力并希望化解矛盾的,此时往往会出资协助解决前述部分亏损,对于投资人而言则会降低相应损失。


(二)舆情与诉讼情况分析


       1、舆情检索分析

       通过公开网站检索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舆情,并对已出现的舆情进行分析,初步判断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合规经营,目前经营状况如何。

       2、诉讼情况检索分析

      投资人可通过公开网站检索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的诉讼情况,是否存在未决诉讼面临巨额支出,同时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常见诉讼类型,以此判断其经营状况。


(三)过往业绩与擅长领域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对投资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会对其过往管理私募基金的业绩情况进行说明,投资人要根据其提供的资料尽可能的去核实之前的项目运行情况,是否实现了项目的成功退出,历史收益率是否符合投资预期。其次,根据过往业绩,也能大致判断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擅长的投资领域,确定此次的拟投资项目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擅长领域。


(四)合规风控能力


      私募基金投资本身存在高收益,同样也面临高风险,因此,私募基金的合规风控能力对于私募基金能否正常运营,并最后实现投资目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投资人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前,除了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人员的履历、团队规模外,还可通过与宣传推介的理财师的接触,进行如下判断来初步评判该私募机构的合规风控情况,此部分涉及内容颇多,本文点到为止,暂不展开详细阐述。

       1、是否承诺保本保收益;

       2、是否清晰的向投资人披露拟投资的底层资产;

       3、是否片面宣传基金,未如实披露基金的风险等级;

       4、是否对投资人进行合格投资人测评;

       5、是否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揭示;

       6、是否拆分私募基金产品以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等等。



三、基金管理人募资能力


(一)募资能力的重要性


      私募基金投资最为重要的两端:资金端和资产端。两者关系紧密,资金端为资产端项目投资输血,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想对投资项目进行运作实现资产的升值,最终帮助投资人获得较高投资收益,自身获取管理费或业绩报酬,那么则必须具有强大的募资能力,保证产品的成功发行,以保证投资项目具有足够资金来支持运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强弱,也直接影响着募资成本,而募资成本最终会由发行的基金承担,间接转嫁到投资人身上。

       鉴于此,投资人可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来判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力、能否实现基金的成功发行、能否保证项目投资的所需资金等。

 


(二)如何评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


1、判断近期是否有发行新产品

       投资人可通过在中基协网站上检索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基金产品清单,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内是否有发行新产品,如果近一年未能发行新的私募基金产品,则投资人可合理推定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可能存在募资困难、经营有困扰等问题。

2、是否由具有资质的基金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基金募集业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取得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可进行基金销售,同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才能进行私募基金募集业务。在市场上,常常有很多不具有基金销售资质和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向投资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因此,投资人应保持警惕,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销售资质的第三方推介私募基金,在监管层面属于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

 

法规参考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业人员要求】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四、产品设计结构


(一)不同私募基金产品类型,应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产品其投资于某类底层资产的比例法规具有明确要求,例如股权类私募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0%,因此,投资人可依据拟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类型验证该产品的投资策略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二)产品分级


        在私募基金产品架构设计中,若私募产品进行了分级,那么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投资人可依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相应财务数据予以核查。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的私募基金产品,法规也严格限制了杠杆比例,例如,股权类私募基金优先级投资人和劣后级投资人的认购比例为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因此,投资人可依据所投的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产品,判断私募基金产品的分级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三)消除多层嵌套和被借道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私募基金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在听取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理财师介绍私募基金产品结构时,需要关注其基金产品结构是否存在多层嵌套,是否存在其他机构借通道的情况等。


(四)私募基金产品募集方式为开放式或封闭式,确定投资期限及赎回安排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私募基金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其次,为了防止出现借新还旧,形成资金池的情况,目前托管银行对于开放式的私募基金多数都不愿进行托管。同时,确定私募基金的投资期限及赎回安排,投资人可提前对自有资金的投资进行规划,若为封闭式私募基金产品,则投资期限内投资人不能赎回投资本息。

 

法规参考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十五、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五、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由于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因而律师在本文中无法对私募基金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具体项目若投资人无法自行判断风险时,可请金融、法律专业人士予以协助),只能从基本面上对需要重点关注的要素进行简要提示。

(一)项目背景情况及合作方

      通过了解项目背景情况,可以明确私募基金拟投资项目的类型、名称、历史情况、投资规模、投资期限、投资款用途等,以获取项目的基本情况,从而对项目概况有清晰的认识。

其次,需要对项目合作方进行简单的背景调查,以确定项目合作方的资质、信用及履约能力。


(二)项目现状及亮点

       了解项目目前的真实现状,以收购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股权为例,需确定项目工程进度、项目权属、项目证照取得情况、项目内外部实景、周边竞品分析等。


(三)投资逻辑与策略

      通过对项目投资逻辑与投资策略的了解,明确私募基金投资该项目的初衷及目的,其后以何种方式实现资产的升值使私募基金投资人可通过资产升值来获得投资收益,同时也确定私募基金最后退出的具体方式。


(四)项目运营团队及运营方案

       私募基金投资该标的项目后,还涉及后期项目的有效运营,市场上出现的诸多烂尾项目有些即因运营团队不力所致,因此需关注此项目的运营团队的构成及稳定性、运营团队在此类项目上的运营实力以及具体的运营方案等。

​(五)监管措施及风控措施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而言,除实现高额投资收益外,最为重要的是确保本金的安全性,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拟投资项目的风控措施就至关重要。投资人需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针对投资的项目已经采取了哪些风控措施,例如项目抵押、股权质押、基金控股项目公司、或他人提供担保等。

其次,明确私募基金对项目公司有哪些具体的监管方式。例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对项目公司采取直接监管的方式,对项目公司拥有重大事项决策权,对项目公司的资金使用计划严格管控,对项目公司的银行账户、章、证照等重要印鉴和文件进行全面监管等。


(六)项目费用及收入测算

       投资人通过关注该项目预计支出的费用计划表和收入测算,以大概估算能否通过该项目的投资收益实现自己的预期收益。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项目预计支出的费用和收入测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专业性,投资人也可咨询专业人士予以评估。

结语

       投资人在拟投资认购私募基金产品时,应保持清醒、审慎的态度,从专业的角度去评估产品风险,最终实现满意的投资回报。

       特别提示:以上各项法律观点基于宝城律师对私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私募行业的认识和理解而提出的,仅供投资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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