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老人留下的合法遗产为何会被收归国有

更新时间:2019-04-17 15:47:57

​​       2019年4月17日,《深圳晚报》报道了一则消息“深圳一无主房产70%产权归国有”!当日即有一些客户纷纷咨询我,想要确认这个报道的解读是否准确。小编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这则报道属实。详情跟着小编的节奏往下戳动手指:

 

基本案情

       蔡某某,年轻时在香港打工谋生,1984年4月因生病回到老家深圳市居住。膝下无儿无女,父亲1937年死亡,母亲1968年死亡,兄长1992年死亡。年老后便投奔其侄女蔡小甲,由蔡小甲为他养老送终。蔡某某有一套房屋,1995年1月14日正阳公司与蔡某某签订了拆迁赔偿协议,约定赔偿一套多层的公寓建筑,1997年7月12日蔡某某因病去世,但该回迁房在蔡某某去世后才建成安置。2016年蔡小甲在整理蔡某某遗物时发现该拆迁赔偿协议书,便向正阳公司主张权益,要求继承该房产,双方引发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

      判决结果双方交涉未果后蔡小甲便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蔡某某名下回迁房30%的所有权,案号为(2016)粤0303民初9136号,蔡小甲向法院提交了《供养关系证明》等证据材料,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蔡小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判决结果蔡小甲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案号为(2017)粤03民终6742号之终审判决:1、撤销(2016)粤0303民初9136号民事判决;2、蔡某某回迁房的30%产权份额由蔡小甲继承。也就是说,蔡小甲仅获得了叔父蔡某遗产的30%份额。

蔡小甲仅继承了30%的产权,剩余的70%份额又该如何处理呢?

 

二审判
       ​决生效后深圳市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认定上述涉案房产的70%份额属于无主财产。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2018年2月1日后便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公告期1年届满后,仍无人认领上述财产。2019年2月25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案号为(2018)粤0303民特3号之判决:涉案房产的70%产权份额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对于悉心照顾自己晚年生活的侄女,仅取得了自己遗产的30%,而遗产的70%却被收归国有。如果蔡某某在天有灵,想必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吧!但是,法律规定如此,法官也无能为力啊!

蔡小甲不属于蔡某的法定继承人,如何才能取得叔父的全部遗产呢?

 

       如果蔡某生前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提前做好了财富的传承规划,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订立了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去世后,自己名下的房产由侄女蔡小甲继承。只是通过遗嘱这个简单的传承工具,侄女蔡小甲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叔父的遗嘱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就可以无需经过漫长的法院诉讼程序而轻松继承到蔡某的全部遗产。

小编提醒:

      请在有能力安排自己意愿的时候,提前做好财富的传承规划,避免出现财富外流和传承错位的风险!

 

法规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蔡某的侄女蔡小甲既不是蔡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又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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