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富贵鸟”创始人林国强子女为何放弃遗产继承权 ——论“设立企财、家财、个财防火墙”的重要性

更新时间:2019-04-12 15:39:03

       2​017年6月25日,对于“富贵鸟”来说,是一个不平常的日子,联合创始人之一林国强先生去世。虽然从公开渠道无法查知林国强先生的出生年月,但从“富贵鸟”的另一联合创始人(林国强的堂哥)林和平的年龄可以推断,林国强先生去世时还不到60岁,曾经家喻户晓的“富贵鸟”的创始人英年早逝曾经引起了媒体的广泛报道,但是,更引人关注的消息却是:农业银行石狮支行与富贵鸟集团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案件共计11件,诉讼标的额高达2.9亿余元,2017年11月25日,因林国强在香港的子女到庭声明,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泉州市中院民四庭最终成功调解结案。①

 

       历来富豪去世,往往伴随的是家人争产大战,亲人诉战法庭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像“富贵鸟”创始人林国强先生的继承人这样,放弃继承权的案例确实少见。 “富贵鸟”的案例值得我们深思,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 做“百年老店”实属不易,企业家需有危机意识,提前做好财富规划

      “富贵鸟”是创立于1991年的鞋业、服装品牌,巅峰时期跻身国内第三大品牌商务休闲鞋产品制造商、第六大品牌鞋产品制造商,被誉为“县城男鞋扛把子”。2013年公司于香港成功上市,股票代码:01819。

      据之前“富贵鸟”公告,其第一大股东为富贵鸟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对其持股比例为70.40%。而股东林和平、林和狮兄弟,对富贵鸟集团的持股比例分别为32.50%、22.50%;而两位堂兄弟林国强和林荣河的持股比例,均为22.50%。作为创始人,林国强自“富贵鸟”创办之日起,就一直担任公司高级管理层职务。“富贵鸟”     2015年10月入股叮咚钱包,成为大股东,在入股叮咚钱包以前,富贵鸟集团就曾动用了千万美元投了另外一家互金平台,叫“共赢社”。富贵鸟集团2016年和2017年没有把握经营方向,品牌升级和渠道升级没跟上,又陷入P2P平台。“富贵鸟”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向银行融资,关联公司互相担保,股东为公司担保。导致公司最终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②

 

       “富贵鸟”在港交所上市后,自2016年9月1日起,因发不出中报一直停牌至2018年3月1日,股价自2018年3月1日复牌后一路下跌,4个交易日内,该债券已累计暴跌超90%。

       2018年6月29日,国泰君安已经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针对“富贵鸟”公司的破产申请材料,“富贵鸟”公司已收到泉州中院出具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载明国泰君安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据国泰君安预计,富贵鸟至少49.09亿资产金额很可能无法收回。为了还债,富贵鸟连存货都抵押了,最值钱的只剩下“富贵鸟”这三个字了。③

      “富贵鸟”并非个例,达芙妮,最高峰时期门店数量达5000多家,但2016开始开启了关店进程,与巅峰时期相比,市值在短短三年内跌去95%,2017年达芙妮亏损高达近八亿港元。曾经的鞋业巨头百丽2017年宣布港股退市;位列女鞋前三名的星期六鞋业,去年巨亏3.52亿元,一年亏损相当于此前七年的利润总和。这些企业的没落仅是鞋业的典型代表而已,其他行业的例子也不在少数。

  

      一个企业要想做大做强不容易,但是想把一个企业做成“百年老店”,更是难上加难。据统计,在中国,中小型企业的平均寿命为2.5年;集团企业的平均寿命是7-8年。美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到7年,大企业的平均寿命不足40年,美国每年倒闭的企业约10万家,而中国有100万家。④可见,我们企业家时刻要有危机意识,不要只看到企业的兴旺景象,也要考虑到企业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出现困境,因此企业家在经营企业的时候应提前做好企业、家业、个人财产的隔离,首先隔离出保障自己和家人在万一面临企业败落时依然能够持续体面生活所需要的财富。

 二 、如何做好企业与股东家业、股东个人财产的隔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条法律规定实质上是给了企业主一件护身符,本意也是为了隔离企业主的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个人财产。企业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家企财的隔离措施。

第一,公司设立阶段,提前进行规划

       1、 公司的注册资本并非越多越好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有很多的投资人在注册公司时,为了让自己的公司显得很有实力,动辄将认缴的注册资本写为几千万甚至上亿,反正不需要真金白银地掏出这么一大笔注册资金,似乎钻了法律的空子。殊不知,这种夸大认缴注册资本金的做法,实际上是股东为自己挖了一个坑,一旦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债权人将有权要求股东用个人资产补足认缴的出资额,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注册公司时尽可能避免注册一人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实中,相当多的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企业主当然地认为企业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容易将企业财产与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混为一团,在债权人主张公司人格否认的请求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需要自证公司的财产与家庭和个人的财产不存在混同,企业主因为公司财务制度的混乱,往往很难证明不存在混同,投资人就需要用个人资产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人格否认的请求时,应当由债权人举证公司与股东个人存在人财物的混同,债权人因为很难收集到公司财务混同的证据,往往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须公司自证不存在人格否认。

第二,公司经营过程中,要有法律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隔离

       1、 注册公司前股东做好婚内财产的安排,隔离出保障家人正常生活的财产

       如果是初创型公司,股东并无太多的现有家庭资产需要做隔离的,则只需要在公司成立后按照下面的方式进行经营和安排,也基本上可以避免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混同。

 

       如果股东在注册公司时,已经拥有一定数量的家庭资产,可以先做一个婚内财产的安排和筹划,隔离出现有的家庭资产。具体操作可以通过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大额保单、家族信托等工具来达到隔离家庭财产的目,以避免因为公司经营不善给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

      2、完善财务制度,避免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同

      公司的会计账簿要清晰完整,公司资金只用于公司的经营行为,不作为股东个人和股东家庭的用途使用;股东要从公司支出款项应当配合完整合法的书面文件,如依据公司章程取得股东分红款;股东借款只能是短期行为,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还款;如果公司确实存在用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公司业务的往来使用,一定要做到专户专用,不可将用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往来个人银行账户与个人或家庭支出混在一起。

      3、  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建议股东配偶和家人慎重签字

      现实中,很多的公司因为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借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公司的股东作为保证人对债务提供担保,更有甚者要求股东的配偶和成年子女一并签担保函,这样就造成了可能需要用股东个人资产或家庭资产对公司经营承担风险的局面。林国强先生生前为“富贵鸟”和关联公司借款的保证人,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综合分析“富贵鸟”目前的财务状况,林国强先生需要承担的连带债务可能远远高于2.9亿元。如果当初银行要求林国强先生的配偶和成年子女都作为保证人签名,则林国强先生去世后,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也解决不了问题,担保金额过大时,林国强先生整个家庭资产都将会受到牵连。根据2018年1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于林国强先生的配偶并未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假设林国强先生的配偶对于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林国强先生的个人债务也未签字确认,那么,林国强先生的配偶便无需为林国强先生所欠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企业股东应提前做好公司股权的传承安排

      林国强先生去世时,其共持有八家“富贵鸟”及关联公司的股权,由于林国强先生的继

承人放弃了全部的继承权,所以不用考虑股东资格及股权的继承问题;如果林国强先生去世时,“富贵鸟”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股权价值巨大,林国强先生的继承人将如何继承八家公司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益呢?或许也会出现一场豪门争产大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每个公司的股东都应当提前考虑和规划公司股权的传承事宜,以避免意外发生时因为股东家族争产纠纷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企业股东提前设立防火墙的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这几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林国强先生未提前做好家族财富的规划,其遗产范围应当包括全部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公司股权、登记在夫妻名下的家庭房产及其他形式的财产)的一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林国强先生的继承人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足以推断出林国强先生的遗产数额不足以清偿林国强先生所欠下的债务,除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作为遗产也要全部用于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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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林国强先生在“富贵鸟”兴盛时期,与配偶签订了一份婚内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约定林国强先生所持有公司的股权及分红属林国强先生个人所有,其他家庭资产归配偶个人所有;在“富贵鸟”兴盛时期,林国强先生将公司股权分红赠与配偶,由配偶为子女购买大额保单,或设立一个家族信托,指定受益人为子女。只要这种安排是在家庭财务状况正常的情况下提前规划的,而不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设立,基本上能够达到保护配偶、子女和家人正常生活的目的。

       做“百年老店”是每个企业家的梦想,但是现实往往很残酷,我们建议各位企业主在专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提前运用婚内财产约定协议、遗嘱、大额保单、家族信托等工具做好家族财富的风险隔离和传承规划,以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意外和变故!

 

信息来源

①信息来源:泉州市中院

②此段部分信息来自《环球闽商》公众号

③此段数据和信息来自《国泰民安》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报道

④信息来源:美国《财富》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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