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0-03-06 10:03:01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标。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一、判断主体

      判断驰名商标的主体毫无疑问是相关公众。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社会公众与相关公众不是同一个概念,社会公众的外延一般大于相关公众,但有时这二者的范围可能重合。在社会公众都广泛知晓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驰名的地域

       基于商标的地域性原则,认定驰名的地域范围为境内并无争议。值得关注的是在互联网时代,境内的公众能在网络环境中轻易获得产品信息并能快速取得相关产品。因此,我们在商标认定时不宜机械式理解驰名的地域性。

 

三、举证责任

      主张商标驰名的权利人应承担商标驰名的举证责任。《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四、证明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驰名商标主张方必须提供使用、宣传以及获取驰名商标保护的客观证据。对这些证据应进行综合考量,从整体上衡量这些证据是否足以证明驰名商标的存在。

 

 

五、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是认定商标驰名的核心要素。当事方必须证明其商标达到了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使用时间是认定商标驰名的一个参考要素。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越长,其越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商标的宣传情况也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又一个参考要素。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中,一般都应提供宣传证据。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也是证明商标驰名的参考因素。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这里指可以证明驰名商标的所有相关要素,比如商标的历史、境外的知名度等。

 

 


     作者:黄永显,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 圳法团队 执业律师,毕业于江汉大学应用心理学专业,理学学士。在职期间,曾为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光明区玉塘街道办及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擅长于企业法律顾问、行政法律事务、劳动仲裁等业务。

 

Copyright © 2019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verd 【后台管理】 粤ICP备20031805号 百度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