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修改要点

更新时间:2020-02-24 17:39:11

​      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与旧规相比较,本次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就实务中存在与国家新规定不衔接及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一并进行修正,涉及《条例》23个条款,本文就修改较大的条款,对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要点进行梳理。

 

      (一)明确工伤保险费明确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二)明确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三)删除“统筹地区”的表述

       为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要求,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统一删除了原《条例》中“统筹地区”的表述。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支付标准变更

       原《条例》二十五条规定“职工住院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新修订的《条例》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与“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的支付标准进行了统一,即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五)整体删除“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款

       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可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享受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条款不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中的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的要求,且在实践过程中容易出现伤残员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被亲属擅自挪用,无法真正保障伤残员工的权益等带来的社会问题。

       (六)修改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伤残职工因“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等”出现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依据原《条例》规定,无法判断出现劳动关系终止法定事由的伤残员工是否还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导致实践过程中对伤残员工出现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是否应当享受两个“一次性”产生颇多争议。

       基于上述情况,新修订的《条例》将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两个“一次性”的条件修改为“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该规定明确规定了伤残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死亡的情形,不得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修改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的领取条件

       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该条款仅规定提供生存证明即可继续领取,领取的条件过于简单。在实践生活中出现伤残员工丧失领取待遇资格或去世后,其供养亲属继续领取抚恤金及骗保的情况,故新修订的《条例》对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供养亲属的领取条件进行了修改,要求“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通过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方可继续领取有关人员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应当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发相关待遇费用的,应当及时退还;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八)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倍数来计算的,而本人工资的上下限是用人单位所在的地级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和60%。现在地市级统筹调整为省级统筹,意味着本人工资的上下限从地级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和60%调整为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和60%。

       这对于省内欠发达地市(指低于省社会平均水平的地市)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这种计发基数的增大,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将不同程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金额。但对于广州、深圳、珠海这类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将仍然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九)新旧条例的衔接问题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本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在本决定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本决定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决定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作者:杨怡娟,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在职期间,协助团队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参与了团队城市更新项目,并协助对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申请进行前置法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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