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系列之六——关于新型肺炎疫情期间不可抗力相关法律问题的答疑及建议

更新时间:2020-02-04 10:28:59

​​一、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九十四条。根据上述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本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能否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如前所述,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要求同时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点,本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展极快,影响范围广,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文件以及管控措施,足见本次疫情具有“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点。此外本次疫情与03年的非典疫情情形相似,而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因非典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相关纠纷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

       但以上并不代表本次疫情必然可以作为所有合同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各企业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应审查合同成立的时间。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条件,要求双方当事人对于疫情的发生不可预见,因此,所签订的合同必须是在疫情爆发前签订的,如在疫情爆发后才签订的合同,一方又以疫情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法院不予认可。其次,要审查疫情与合同无法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点应从两方面把握,第一,疫情是否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障碍。例如委托加工合同中双方明确了交付产品的日期,但因本次疫情及政府相关延期复工的文件受托人无法正常生产及时交付的,疫情为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障碍,受托人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如果是网络教育服务合同,合同义务为线上交付知识成果,或网络教学教育,疫情并不构成合同履行的障碍,则不能主张不可抗力。第二,如果当事人违约在先,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在后的,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不能免除责任。

 

三、不可抗力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即,不可抗力不必然全部免除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发生不可抗力亦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的结果,只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才能解除合同。具体区分,发生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三种情形。合同当事人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尽量减小双方损失,合理采取包括合同的变更、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解除等措施。

 

四、律师建议

      (一)及时梳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疫情期间,企业应对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及时梳理,找出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的合同,根据影响大小选择处理方案(变更合同、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二)梳理整理疫情对合同正常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基础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的,需提供疫情对合同正常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基础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政府文件、疫情新闻、企业采取措施的证据等。(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适当措施降低损失根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需承担相关责任。各企业应当及时根据合同载明或对方书面提供的有效送达地址,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鉴于各省陆续发布通知延长春节假期,上述通知可能因对方未复工而无法有效送达,企业应综合微信、电话、工作邮箱等多种方式进行送达,并保留相关截图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四)向相关部门办理不可抗力证明或公证为降低举证难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一方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办理不可抗力证明或公证。其中,深圳市贸促委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深圳市贸促委关于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的紧急通知》 ,可为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企业办理受疫情影响的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此外,深圳公证处亦已畅通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办理的通道,相关企业可申请办理包括相关网络上权威部门等公告、通知,企业向对方做出遇到不可抗力进行通知的信件、电子邮件、微信号、QQ号等相关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以及相关文件真实性证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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