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借条上“留名”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更新时间:2020-11-11 22:02:47

以案说法|借条上“留名”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冷芬满律师团队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昨天




     【 案情回顾 】   

2018年6月17日,李某与刘某向朱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朱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0)借款人:李某134××××3562”,刘某在借条上“借款人李某134××××3562”后面签名,名字前面未加注证明人等界定身份的定语。此后,因李某到期未偿还借款,朱某便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清偿债务。

法庭上,双方对于刘某属于何种身份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存在争执。朱某主张借条是李某与刘某共同出具的,刘某是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刘某则认为自己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只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借条内容来看,借款人签名处的签名是李某,刘某虽然也在借条上签字,但该签字与借款人签字不在同一位置,刘某的签名未表明身份,结合朱某陈述将款交给李某的事实,不能推定刘某系共同借款人。因朱某不能举证证明刘某系借款人之一,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

关于他人在借条上“留名”的定性及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而言,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区别。但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通常认为:

1、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的,认定为借款人,落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必须要有相关的反证证明,否则要承担还款责任;在借款人署名的同一行后面签名、正下方签名,这意味着让他人认为这个签字的人与借款人并列为共同借款人,这符合我国传统的交易习惯。

2、在借据上明确写借款人还不上钱,本人愿意替借款人还钱的,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落款处标注保证人字样的,认定为保证人,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承担保证责任。

3、在借条的顶端、背面或离借款人签名处距离较远的空白处等超出一般人认为借条重要的签字区域签字的,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最好标注见证人字样,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提醒:在借条上“留名”关系到签名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必须谨慎对待。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同时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签名时,应明确注明自己的身份,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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